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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发[2017]30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