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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明朝前期经历洪武、永乐两朝的重典治吏后政治空气开始舒缓,随之而来,官员家属交通公门、以公谋私的不法之事渐有漫延膨胀之势。伴随这一局势变化,明代中期士大夫家书等文献中“屏迹公门”一词逐渐增多。依据士大夫家书文献体系中的不同语境,“屏迹公门”一词具体意涵有三:其一是士大夫禁止家人涉足公门、谋取私利;其二是士大夫自我约束不因私事而访公门、干扰公事;其三是致仕官员乡居期间远离公门、严守法度。屏迹公门逐渐成为明代朝廷官员考核、士林道德品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出现在考核评语和墓表行状等文本中。屏迹公门成为明代清流士大夫管束家人和约束自身的自律行为,既体现宋明理学修身齐家思想带来的道德约束,也反映士大夫维护政治地位和官声清誉的现实考量。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屏迹公门;家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4.009
明朝实行异地任官制度,致仕以后亦回归故里。祖业、尊长,不能尽随出仕者迁移,需留在家乡,因而出仕官员必有家人留守祖业,从而官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家人中之一部分异地而居。又因为出仕意味着荣耀和权势,出仕官员的乡人乃至官府,皆对出仕官员家属予以礼敬,视为乡绅之家,地位在庶民之家以上,从而使出仕官员家属在地方社会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這样,官员在籍家属就有可能利用出仕官员的影响力,出入官府,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说情,谋取利益,甚至干预司法。明代士大夫对待此类现象的态度自然不会尽皆相同,其中最为清流推崇的姿态,是要求在籍家属“屏迹公门”。这既是明代士大夫品评人物时常常提到的一种操守,也是许多士大夫以家书等方式对在籍家人的嘱托。学术界对于这种现象和观念虽有涉及,未见专论。1本文梳理明人家书及其他相关文献,尝中,强调南北更调。洪武四年(1371年),“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1“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2“国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盖以亲族所在,难于行法;身家相关,易于为奸。”3南北更调制度甫一施行,就“有厌远喜近者,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明太祖朱元璋晓谕吏部禁绝之。4到洪武十三年(1386年)对南北更调之制再次详细申明:“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5隆庆五年(1571年),吏部放宽下层官员在家乡附近任官的限制:“学仓、驿递、闸坝等官,其所司者,不过训诲、出纳之常,供应、启闭之役。初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甚卑,其家甚贫,一授远地,或弃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归,零丁万状,其情可矜。近例,教官系边远人者,得授本省地方,甚以为便,乞令前项杂流,得视此以例,酌量隔府近地铨补。”6这一针对末流官员任职原籍近地的政策调整并不能改变明代朝廷任官坚持回避制度的根本,特别是针对品级较高官员以及掌握兵粮钱财的实权官员的选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虽然明朝立国后试图延续古代中国这种任官回避制度,但是地缘因素和血缘关系却经常干扰或影响官员的正常行政。即便是明前期“三杨政治”中,杨荣仍然在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案件中存有袒护之情实,被后世士林所讥。“正统初年,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东杨(杨士奇)以乡官欲坐偿命;西杨(杨荣)以乡故,欲拟因公。互争不决,请裁太后。王振因而进言:‘二杨皆有私,偿命过重,因公过轻,宜对品降调府同知。’”7
异地为官,调动无常,异日终将回归故里,所以其家乡仍为根基之地,所置家业,也多在原籍。如此,明代官僚家眷中必然有人留守原籍。洪武朝重典治吏,官场相对清肃,该时期文献中关于出仕官员在籍家人不当行为的记述也不多。宣德、正统后,官场中因私废公、官私勾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之事悄然兴起,风气大变,官僚在籍家人的管束渐成问题。其中显然包括士大夫对子女的教育、约束乏力问题。
大学士杨士奇在建文三年(1401年)被荐举入翰林院,直到正统四年(1439年)获准回乡展墓,其间历三十八年未回原籍。8虽然居官期间“乡里来者甚多”,9但儿孙的管教却不得不依靠其家人兄弟。10他在给其兄杨思贻、其弟杨宾畿的家信中屡加嘱托:“稷子读书,烦令用意教之。”11“稷在家,烦教训之,使不入小人之伍,千
万、千万。”12“稷、秫望以同气之亲,教诲之为好人,更不可似前时冷眼旁观也。”13虽有此类嘱托,但杨家子弟似乎并未养成杨士奇所希望的人格。杨士奇长子“在乡好利忽义,获罪乡里,不敢遣归。”14正统七年(1442年)十一月,江西泰和县民李衮赴京上告杨士奇长子杨稷“豪横不法百余事,词所连者几千人,事下都察院。士奇自陈稷冥顽不肖,并已失教状,且以所连者众,乞令法司量逮之。上命执稷并连重者三百余人至京,其余巡按御史等官收验以闻。”1从杨士奇的家书中,可知杨稷“不孝,违背父训,专交小人,作恶犯法,今得死罪。”2“与人接受不明田土、池塘、山园、房屋等业。”3英宗就此事书谕杨士奇:“惟卿之子有违家训,干于国纪,重以祖宗之法拘系之,卿其以理自处。”4杨士奇就此事向英宗解释:“缘初因臣家无得力之人,稷是长男,自小留在原籍,看守祖坟,因此隔远,失于教训。近年屡闻在乡听信奸邪小人设计唆诱,非理妄为。”5梳理杨士奇的家书,可见他曾一再以立身持家之道告诫家人,其中极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家人不可干谒公门,对交通公门之事深加痛恶。“吾所甚恶者,须猛觉悟。”6见上表。
这种反复的告诫,一方面显示出杨士奇于仕宦之中竭力约束家人,保持清廉高洁;另一方面,却也暴露出其家人可能一再触犯干谒公门之禁忌的信息。关于后一点,可揣摩杨士奇的另一封家书中语:“近年乡里有一样害民小人,为御史、布政司、按察司、府县之官所治。又有一等贪利之人,假我之名为他解释,称是我亲戚、是我学生之类,多者得数十两,少者得十数两。此样人,今有死者,亦有罢官,亦有尚在而不悛者,天地神明鉴临在上,如此攫财,岂能长远受用。今朝廷遣内官、遣大臣来江西,专为扫除奸弊以安良民,圣旨甚严,吾家当谨守法度,不可学俗人粗心大胆,仍前谒见上官,为人求解,以苟微利。” “不可听人鼓诱又去管事,虽至亲有事亦不可管。”7其中“仍前谒见上官”云云,分明意味着杨士奇在籍家人屡有藉其威势而干谒公门的行为。 胡敬辰的这封家书与大多数明人家书不同,其对于家人屏迹公门的要求不是用叮嘱的口吻,而是用近乎詈骂的口吻表达出来。显而易见,他已为家人趋媚官府、苟取私利、拖欠钱粮的行为所激怒,鄙夷痛恨交加,形诸笔端。这就应和了前文讲到的情况,出仕士大夫因为异地为官,对家人的约束力常常不足,家人行为与出仕士大夫的道德理念不一致,甚至可能直接冲突。出仕者既不能放弃理念,又不能斩绝亲情,只好苦口婆心地劝说,声色俱厉地斥责。胡敬辰的两难,是晚明部分士大夫心境和处境的写照。
屏迹公门虽在明代中期逐渐成为清流士大夫提倡的一种政治自律行为,但是也有士大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屏迹公门的同时不应该禁止士大夫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嘉靖二年(1523年)进士、江右王学的代表人物欧阳德在嘉靖十三年(1534年)十一月十二日的家书中就曾对此提出异议:“府县及乡士夫一切庆问之礼,皆不可废,此非以为媚。府县,吾父母官也;乡士夫,吾斯文骨肉也。于此不用其情,恶乎用其情?但近世欲以此为干求之资,故不事干求者,遂并其礼而废之。夫我不加礼于人,往往不自觉,人不加礼于我,我心若之何哉?此强恕而行之道,不但府县,过往士夫,不相闻则已,相闻亦不可不自尽。”1并且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初九日的家书中再次叮嘱:“吾家于府县官事之殊简略,岂惟官为然,虽吏卒亦不可忽之。乡里士夫、朋友以爱憎为毁誉,虽非所当计,而待之亦不可草草。”2欧阳德师从王守仁,致良知之学,乃明代中期著名理学家,其人“器宇温粹,学务实践,不尚空虚”,3他认为屏迹公门不能矫枉过正,地方士绅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应该是被儒家政治伦理所接受和允许的。
士大夫中既然有许多人坚持清廉自守、约束家人的价值观念,就有许多人能够有效地说服、约束家人的行为,也会有士大夫敦促家人平时垂范乡里,在发生水旱灾荒、兵戈变乱等情况时有所担当。居家士大夫中也有许多人勤勉地方公益,如万历朝内阁大学士沈鲤归家后,修建“沈公桥”、立社仓、设义塾、修文雅社。他在家乡主持修建的防洪工程,被后世誉为“沈堤”。4
“屏迹公门”与“垂范乡里”在此类士大夫身上是融合一体的。
因此,明代中期后,“屏迹公门”一语在家书等文獻中的逐渐增多,是清流士大夫禁束家人干谒公门、谋求私利的自律之举。甚至为了维护清誉和防范家人,清流士大夫严禁家人与府县官吏进行正常的礼节往来。但是,儒家士大夫普世的天下情怀也使这些清流士大夫亦期许其家属在救助灾荒、抵御动乱、引导风俗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实现“仕宦之家”的价值追求。
三、“屏迹公门”观与明代政治生态
明代士大夫的“屏迹公门”治家理念体现其在公与私、家与国之间的认知取向。这种取向与朝廷对于官员的为官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谕群臣务公去私》中劝勉群臣要“立心尚志”,“务功名,匡君之政,济人利物”,不可“务易利,专速达。”5宣德三年(1428年),吏部尚书蹇义在奏文中指出:“近本部放回官吏、监生、人材与记名、致仕、侍亲、养病及为民官员,多违礼法,有出入公门,结交官吏,嘱托公务,妄兴告讦,挟制官司,暴横乡里,蠹政害民者。今后许诸人陈告提问明白,并家属发口北充军,逃者拟重罪。”6这说明朝廷对回籍官员有出入官府的约束,以防止其干扰地方官府正常公务。明代法律对于官员子弟犯罪也有明确惩治规定:“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务,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1正统五年(1440年)十二月,英宗也曾针对南京守备及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提出约束家人的要求:“或从家人子弟强取商人货物,欺压良善,军民被害,道路侧目,人罔诉告,为恶如此,宁不致灾?”“毋狭私瞒公,毋虐人取利,严戒家人并守国法。”并敕谕都察院“即委公正严明御史询察,如有仍前僭分、擅作威福官员,具实奏闻。若家人子弟有犯,就便拏问,知而不举,一体罪之。”2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十一月颁布的《考察事宜》中,将家人行为列入考察官员尺度:“有指称本部官名目,或称家人亲属,交通打点骗财者,枷号发烟瘴充军。”“在京文武官,有以乡里亲故,交通来朝官,及令家人往来者,听缉事人侦捕。”3
明朝在表彰官员的时候,可能将管束家人在地方社会的行为作为相关项;在惩治违纪官员的时候,会将纵容家人危害地方社会作为违规项。在朝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结交,也会成为朝廷政治倾轧的一个口实。如隆庆五年(1571年)五月,湖广汉阳知府孙克弘被弹劾。孙克弘是徐阶同乡,“尝遣其家人孙伍至京师,或妄传为阶所使。”给事中韩楫、宋之韩“欲寻端批根。以中阶”,乃更引他事。弹劾徐阶之子徐璠“侵盗本府起解钱粮,各坐以不法。并尽捕阶家人留居京师者,杂考治之。”4御史王元宾等受韩楫等指使,弹劾孙克弘“夤缘升迁”当罢黜,并极力诋毁徐阶。此案虽然较为复杂,但其中明显可见朝廷官员与原籍官员的交通和往来颇受关注,双方家人的往来会成为攻讦的理由。因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名节,必须在管束家人的过程中,要求家人屏迹公门。
在明代政治环境中,致仕、守制官员或官员家人屏迹公门会带来士林的肯定性评价。此类评价常见于明人墓志铭、墓表、神道碑、行状、年谱中,下表呈现其中部分例证。
要求家人“屏迹公门”的思想主张,也往往被士大夫写入家训中,成为整个家族世代遵守的行为法则。晚明理学家邹元标《家训》中一款即是:“输赋无讼,迹绝公室,尊宪守约,终鲜差失。”5到万历朝,“屏迹公门”的思想进而被内阁大学士沈鲤在《学政条陈疏》中提议写入天下学宫规约中,明确规定严禁学生“出入公门,为人请托,为不守之过。”6
清人评价明朝士大夫时,也将“屏迹公门”作为褒奖的行为,这在清修方志和理学著作中多有记载。如《山西通志》表彰济南府通判刘潮致仕家居期间“绝迹公门,不谈时事,讲究经史,训诲后学,士论推重。”7李清馥的《闽中理学渊源考》赞誉教授吴文旭“隐居不出林下二十余年,绝迹公门,其平居敬义自持,势利不入于心,睦族周贫,训子孙以勤俭。”8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屏迹公门;家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4.009
明朝实行异地任官制度,致仕以后亦回归故里。祖业、尊长,不能尽随出仕者迁移,需留在家乡,因而出仕官员必有家人留守祖业,从而官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家人中之一部分异地而居。又因为出仕意味着荣耀和权势,出仕官员的乡人乃至官府,皆对出仕官员家属予以礼敬,视为乡绅之家,地位在庶民之家以上,从而使出仕官员家属在地方社会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這样,官员在籍家属就有可能利用出仕官员的影响力,出入官府,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说情,谋取利益,甚至干预司法。明代士大夫对待此类现象的态度自然不会尽皆相同,其中最为清流推崇的姿态,是要求在籍家属“屏迹公门”。这既是明代士大夫品评人物时常常提到的一种操守,也是许多士大夫以家书等方式对在籍家人的嘱托。学术界对于这种现象和观念虽有涉及,未见专论。1本文梳理明人家书及其他相关文献,尝中,强调南北更调。洪武四年(1371年),“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1“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2“国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盖以亲族所在,难于行法;身家相关,易于为奸。”3南北更调制度甫一施行,就“有厌远喜近者,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明太祖朱元璋晓谕吏部禁绝之。4到洪武十三年(1386年)对南北更调之制再次详细申明:“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5隆庆五年(1571年),吏部放宽下层官员在家乡附近任官的限制:“学仓、驿递、闸坝等官,其所司者,不过训诲、出纳之常,供应、启闭之役。初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甚卑,其家甚贫,一授远地,或弃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归,零丁万状,其情可矜。近例,教官系边远人者,得授本省地方,甚以为便,乞令前项杂流,得视此以例,酌量隔府近地铨补。”6这一针对末流官员任职原籍近地的政策调整并不能改变明代朝廷任官坚持回避制度的根本,特别是针对品级较高官员以及掌握兵粮钱财的实权官员的选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虽然明朝立国后试图延续古代中国这种任官回避制度,但是地缘因素和血缘关系却经常干扰或影响官员的正常行政。即便是明前期“三杨政治”中,杨荣仍然在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案件中存有袒护之情实,被后世士林所讥。“正统初年,福建佥事廖谟杖死驿丞。东杨(杨士奇)以乡官欲坐偿命;西杨(杨荣)以乡故,欲拟因公。互争不决,请裁太后。王振因而进言:‘二杨皆有私,偿命过重,因公过轻,宜对品降调府同知。’”7
异地为官,调动无常,异日终将回归故里,所以其家乡仍为根基之地,所置家业,也多在原籍。如此,明代官僚家眷中必然有人留守原籍。洪武朝重典治吏,官场相对清肃,该时期文献中关于出仕官员在籍家人不当行为的记述也不多。宣德、正统后,官场中因私废公、官私勾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之事悄然兴起,风气大变,官僚在籍家人的管束渐成问题。其中显然包括士大夫对子女的教育、约束乏力问题。
大学士杨士奇在建文三年(1401年)被荐举入翰林院,直到正统四年(1439年)获准回乡展墓,其间历三十八年未回原籍。8虽然居官期间“乡里来者甚多”,9但儿孙的管教却不得不依靠其家人兄弟。10他在给其兄杨思贻、其弟杨宾畿的家信中屡加嘱托:“稷子读书,烦令用意教之。”11“稷在家,烦教训之,使不入小人之伍,千
万、千万。”12“稷、秫望以同气之亲,教诲之为好人,更不可似前时冷眼旁观也。”13虽有此类嘱托,但杨家子弟似乎并未养成杨士奇所希望的人格。杨士奇长子“在乡好利忽义,获罪乡里,不敢遣归。”14正统七年(1442年)十一月,江西泰和县民李衮赴京上告杨士奇长子杨稷“豪横不法百余事,词所连者几千人,事下都察院。士奇自陈稷冥顽不肖,并已失教状,且以所连者众,乞令法司量逮之。上命执稷并连重者三百余人至京,其余巡按御史等官收验以闻。”1从杨士奇的家书中,可知杨稷“不孝,违背父训,专交小人,作恶犯法,今得死罪。”2“与人接受不明田土、池塘、山园、房屋等业。”3英宗就此事书谕杨士奇:“惟卿之子有违家训,干于国纪,重以祖宗之法拘系之,卿其以理自处。”4杨士奇就此事向英宗解释:“缘初因臣家无得力之人,稷是长男,自小留在原籍,看守祖坟,因此隔远,失于教训。近年屡闻在乡听信奸邪小人设计唆诱,非理妄为。”5梳理杨士奇的家书,可见他曾一再以立身持家之道告诫家人,其中极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家人不可干谒公门,对交通公门之事深加痛恶。“吾所甚恶者,须猛觉悟。”6见上表。
这种反复的告诫,一方面显示出杨士奇于仕宦之中竭力约束家人,保持清廉高洁;另一方面,却也暴露出其家人可能一再触犯干谒公门之禁忌的信息。关于后一点,可揣摩杨士奇的另一封家书中语:“近年乡里有一样害民小人,为御史、布政司、按察司、府县之官所治。又有一等贪利之人,假我之名为他解释,称是我亲戚、是我学生之类,多者得数十两,少者得十数两。此样人,今有死者,亦有罢官,亦有尚在而不悛者,天地神明鉴临在上,如此攫财,岂能长远受用。今朝廷遣内官、遣大臣来江西,专为扫除奸弊以安良民,圣旨甚严,吾家当谨守法度,不可学俗人粗心大胆,仍前谒见上官,为人求解,以苟微利。” “不可听人鼓诱又去管事,虽至亲有事亦不可管。”7其中“仍前谒见上官”云云,分明意味着杨士奇在籍家人屡有藉其威势而干谒公门的行为。 胡敬辰的这封家书与大多数明人家书不同,其对于家人屏迹公门的要求不是用叮嘱的口吻,而是用近乎詈骂的口吻表达出来。显而易见,他已为家人趋媚官府、苟取私利、拖欠钱粮的行为所激怒,鄙夷痛恨交加,形诸笔端。这就应和了前文讲到的情况,出仕士大夫因为异地为官,对家人的约束力常常不足,家人行为与出仕士大夫的道德理念不一致,甚至可能直接冲突。出仕者既不能放弃理念,又不能斩绝亲情,只好苦口婆心地劝说,声色俱厉地斥责。胡敬辰的两难,是晚明部分士大夫心境和处境的写照。
屏迹公门虽在明代中期逐渐成为清流士大夫提倡的一种政治自律行为,但是也有士大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屏迹公门的同时不应该禁止士大夫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嘉靖二年(1523年)进士、江右王学的代表人物欧阳德在嘉靖十三年(1534年)十一月十二日的家书中就曾对此提出异议:“府县及乡士夫一切庆问之礼,皆不可废,此非以为媚。府县,吾父母官也;乡士夫,吾斯文骨肉也。于此不用其情,恶乎用其情?但近世欲以此为干求之资,故不事干求者,遂并其礼而废之。夫我不加礼于人,往往不自觉,人不加礼于我,我心若之何哉?此强恕而行之道,不但府县,过往士夫,不相闻则已,相闻亦不可不自尽。”1并且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初九日的家书中再次叮嘱:“吾家于府县官事之殊简略,岂惟官为然,虽吏卒亦不可忽之。乡里士夫、朋友以爱憎为毁誉,虽非所当计,而待之亦不可草草。”2欧阳德师从王守仁,致良知之学,乃明代中期著名理学家,其人“器宇温粹,学务实践,不尚空虚”,3他认为屏迹公门不能矫枉过正,地方士绅家属与府县官之间正常的礼节往来应该是被儒家政治伦理所接受和允许的。
士大夫中既然有许多人坚持清廉自守、约束家人的价值观念,就有许多人能够有效地说服、约束家人的行为,也会有士大夫敦促家人平时垂范乡里,在发生水旱灾荒、兵戈变乱等情况时有所担当。居家士大夫中也有许多人勤勉地方公益,如万历朝内阁大学士沈鲤归家后,修建“沈公桥”、立社仓、设义塾、修文雅社。他在家乡主持修建的防洪工程,被后世誉为“沈堤”。4
“屏迹公门”与“垂范乡里”在此类士大夫身上是融合一体的。
因此,明代中期后,“屏迹公门”一语在家书等文獻中的逐渐增多,是清流士大夫禁束家人干谒公门、谋求私利的自律之举。甚至为了维护清誉和防范家人,清流士大夫严禁家人与府县官吏进行正常的礼节往来。但是,儒家士大夫普世的天下情怀也使这些清流士大夫亦期许其家属在救助灾荒、抵御动乱、引导风俗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实现“仕宦之家”的价值追求。
三、“屏迹公门”观与明代政治生态
明代士大夫的“屏迹公门”治家理念体现其在公与私、家与国之间的认知取向。这种取向与朝廷对于官员的为官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谕群臣务公去私》中劝勉群臣要“立心尚志”,“务功名,匡君之政,济人利物”,不可“务易利,专速达。”5宣德三年(1428年),吏部尚书蹇义在奏文中指出:“近本部放回官吏、监生、人材与记名、致仕、侍亲、养病及为民官员,多违礼法,有出入公门,结交官吏,嘱托公务,妄兴告讦,挟制官司,暴横乡里,蠹政害民者。今后许诸人陈告提问明白,并家属发口北充军,逃者拟重罪。”6这说明朝廷对回籍官员有出入官府的约束,以防止其干扰地方官府正常公务。明代法律对于官员子弟犯罪也有明确惩治规定:“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务,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1正统五年(1440年)十二月,英宗也曾针对南京守备及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提出约束家人的要求:“或从家人子弟强取商人货物,欺压良善,军民被害,道路侧目,人罔诉告,为恶如此,宁不致灾?”“毋狭私瞒公,毋虐人取利,严戒家人并守国法。”并敕谕都察院“即委公正严明御史询察,如有仍前僭分、擅作威福官员,具实奏闻。若家人子弟有犯,就便拏问,知而不举,一体罪之。”2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十一月颁布的《考察事宜》中,将家人行为列入考察官员尺度:“有指称本部官名目,或称家人亲属,交通打点骗财者,枷号发烟瘴充军。”“在京文武官,有以乡里亲故,交通来朝官,及令家人往来者,听缉事人侦捕。”3
明朝在表彰官员的时候,可能将管束家人在地方社会的行为作为相关项;在惩治违纪官员的时候,会将纵容家人危害地方社会作为违规项。在朝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结交,也会成为朝廷政治倾轧的一个口实。如隆庆五年(1571年)五月,湖广汉阳知府孙克弘被弹劾。孙克弘是徐阶同乡,“尝遣其家人孙伍至京师,或妄传为阶所使。”给事中韩楫、宋之韩“欲寻端批根。以中阶”,乃更引他事。弹劾徐阶之子徐璠“侵盗本府起解钱粮,各坐以不法。并尽捕阶家人留居京师者,杂考治之。”4御史王元宾等受韩楫等指使,弹劾孙克弘“夤缘升迁”当罢黜,并极力诋毁徐阶。此案虽然较为复杂,但其中明显可见朝廷官员与原籍官员的交通和往来颇受关注,双方家人的往来会成为攻讦的理由。因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名节,必须在管束家人的过程中,要求家人屏迹公门。
在明代政治环境中,致仕、守制官员或官员家人屏迹公门会带来士林的肯定性评价。此类评价常见于明人墓志铭、墓表、神道碑、行状、年谱中,下表呈现其中部分例证。
要求家人“屏迹公门”的思想主张,也往往被士大夫写入家训中,成为整个家族世代遵守的行为法则。晚明理学家邹元标《家训》中一款即是:“输赋无讼,迹绝公室,尊宪守约,终鲜差失。”5到万历朝,“屏迹公门”的思想进而被内阁大学士沈鲤在《学政条陈疏》中提议写入天下学宫规约中,明确规定严禁学生“出入公门,为人请托,为不守之过。”6
清人评价明朝士大夫时,也将“屏迹公门”作为褒奖的行为,这在清修方志和理学著作中多有记载。如《山西通志》表彰济南府通判刘潮致仕家居期间“绝迹公门,不谈时事,讲究经史,训诲后学,士论推重。”7李清馥的《闽中理学渊源考》赞誉教授吴文旭“隐居不出林下二十余年,绝迹公门,其平居敬义自持,势利不入于心,睦族周贫,训子孙以勤俭。”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