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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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免责条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种立法形式的干预,使得三家运营商大部分电信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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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免责条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种立法形式的干预,使得三家运营商大部分电信服务行业受到了《反垄断法》的豁免.但实际上是否应该全部豁免呢?国家公权力对于电信服务行业只能采取单纯的限制竞争方式?本文从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着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电信服务行业中自然垄断的现状,引用了一些学界的观点和现有法规对电信服务业的规制方式,旨在体现市场与法律规制的不对称,并初步地探讨了公权力对于电信服务行业是否应该介入竞争和如何进入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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