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探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uniu3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其客观方面,即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典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认可。由于秘密窃取行为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其它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以,正确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就成了把握盗窃罪的关键。
  关键词: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控制支配
  一、秘密窃取行为中秘密的含义
  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首先,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二、秘密窃取与财物控制支配关系
  所谓秘密窃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中,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是窃取行为的第一步,行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进一步建立起对财物的新的控制支配关系。由于对财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导致了窃取行为的第一步;即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也会因财物的性质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异,有的可能是彻底破坏,有的可能不是彻底破坏,但这些都不影响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行为人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关系也就开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经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关系呢?一般的说,如果行为人由于其行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经对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财物获得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来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对财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显然受到阻却时,就可以说对财物的新的控制支配关系已经建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与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则根本谈不上对该财物的窃取。但是又应如何判断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的存在呢?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主体在事实上对财物拥有了控制力,则主体与财物之间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关系,至于这种控制支配力是合法还是非法可以在所不问。有时,尽管主体对财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为人也仍可以对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窃取,如秘密窃取他人控制的赃物、违禁品等。所以对具体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的判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而必须以财物为基础,综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社会生活习惯、常识等综合加以判断。
  三、秘密窃取手段的类型
  秘密窃取是指以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但是因为财物的种类繁多,物理性质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必须是多种多样的。秘密窃取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对有体动产的窃取。有体动产是最典型的盗窃罪对象,这种财物的窃取最直接、最充分地显示在窃取过程,即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建立一個新的控制支配关系。窃取财物的方式是极为多样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常见的有翻墙入院、撬门破锁、扒窃拎包等。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秘密窃取有体动产一般都伴随着财物的空间位置的移动。
  第二,技术秘密等具有可复制性财物的窃取。这类财物的性质决定了行为人窃取时并不一定要完全彻底地破坏原控制支配关系,并且一般也没有可能。因为这种财物具有可复制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将其复制后的复制品控制支配就等于完成了秘密窃取行为,因此这种财物的窃取要以利用其与物质载体能相分离的特点,在不破坏原控制人对物质载体控制支配的情况下,采取复印、拍照、抄写、拷贝等手段控制该财物。这种财物在窃取过程中,不存在空间的位置移动问题。当然对这种财物的窃取也可以采用像对有体动产窃取一样,即把物质载体也一并窃取。
  第三,电、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的窃取。由于这些财物与有体动产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异,必然导致对两者窃取手段的不同。电、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一般都表现为秘密窃用。以电为例,窃用者一般都采用破坏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擅自接线等手段窃用,使供电单位无法准确计量窃用者的用电量,达到窃取能源的目的。煤气或天然气只是相对无形,并且与电相比,煤气、天然气可以储存,如果把煤气、天然气装在容器中,这些无形财物更接近有形动产,所以虽然煤气、天然气的秘密窃取绝大部分以像电一样被窃用,但也不能否定他们可以像有体动产那样秘密窃取。
  第四,通讯线路、电信码号等无形财物的窃取。电信业务领域的盗窃罪,是我国新刑法中增加的一种新型的盗窃犯罪。因为通讯线路、电信码号是一种无形财物,其经济价值不仅仅反映在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还表现在用户因这些无形财物被窃取而可能支付的电话费。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这种无形财物窃取的方式,包括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首先,1997年10月17日邮电部下发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盗用电信码号,是指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和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电信码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但包括手机的电信电子串号,同时至少还包括长途电话帐号。这里的“电信码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电话号码、长途电话帐号、移动通信码号、用户密码、电话磁卡等等。
  其次,长途电话帐号、码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对这种无形财产的盗窃同样应定为盗窃罪。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与盗接他人通讯线路非法并机使用和复制他人手机码号非法并机使用相比并无本质,并且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的联合司法解释中就曾明文规定过,盗用他人长途帐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杨燮蛟.盗窃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检讨——走出我国传统犯罪论的迷思[J].《浙江学刊》,2010年5期.
其他文献
3月22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下称“国航”)发布公告称,以占有深航51%的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这也意味着国内首家民营航空公司深航结束5年民营史,改姓“国”。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文化仍富有旺盛的生命力,特别是传统文化的精髓对现代企业管理仍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将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 中国传统文化企业管理企业  树无根不活,企业文化无根不立。企业文化又是企业的灵魂,那么,中国现代企业的根在哪里?当人们吃着麦当劳,喝着可口可乐,穿着西装时,是不是企业文化也全球化了?事实并非如
在司法改革试点全面铺开之际,本文通过简述基层检察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基层检察院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具有深远
影视资源图文并茂、声形辉映,打破时空限制,将写作内容形象、生动、具体、真实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可以在这真切的情境中边说边写,降低了作文的难度,丰富写作内容,使写作活动充满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为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在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为生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水污染带来的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从其主体、侵害对象、归责原则都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本文从水污染侵权的一般特征出发,对它的特征、要件、立法等方面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水污染;侵權责任;归责原则  一、我国水污染侵权现状分析  1.我国水污染现
在数学教学中有效的情境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唤起学生探索新知的欲望,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从而提高数学教育教学质量。本文就教师在数学教学中创设情境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作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一定期间,二人协商一致,书面签订的,旨在保护夫妻双方从婚姻关系确定之日起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以夫妻二人协商平等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违约赔偿责任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协议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问题的提出  现存的忠诚协议从内容上大概分为:人身伤害性、剥夺权利型、金钱赔偿型等几大类型。在现实的审判中,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定
复习,不是为了“应试”!一味地“应试”只能培养考试的“机器”,而我们面对的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未来社会需要的不是考试机器,而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和谐、
提高数学课堂效率,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逐步调整变化,探索出适合目前学生的最优化、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以信任为底线,以悦纳为纽带,从而打造和谐高效的数学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