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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的功能特殊,使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问题十分突出.连接服务商可能有意无意地在传输服务中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构成侵权;内容服务商也可能在提供服务中对复制权、专有发行权、改编权、传播权以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连接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有所不同,但均应对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