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帮忙”类节目看介入式报道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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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帮忙”类节目采用的是一种典型的介入式报道方式,通过记者的介入,为百姓解决身边的困难和难题。但是随着全国各种“帮忙”类节目的兴起,记者在介入过程中,因自身能力有限,盲目追求刺激和故事化,也引发了很多问题。本文以安徽电视台《帮女郎 帮你忙》为例,深入剖析了记者在进行介入式报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伦理思考。
  【关键词】“帮忙”类节目 介入式报道 伦理 《帮女郎 帮你忙》
  
  一、相关概念
  1、何谓介入式报道
  介入式报道是指报道者对报道的新闻事实表现出明显主观参与意识,通过对某一新闻事件或问题进行报道,有意识地对事件的发展态势施以一定的影响,最终促进问题的解决,或达到某种效果而采用的新闻报道方式。①这种报道方式超出了传统的新闻观念,打破了新闻专业主义的经典模式,它试图在尊重“客观报道”的同时,凸显出记者自身的感受和体验,并以记者主动参与推动新闻事件的发展。
  2、何谓“帮忙”类电视节目
  近年来,国内电视媒体中涌现出了一批颇受观众欢迎的帮忙类节目,这类节目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口号,设立专门的帮忙团体,记者通过“帮忙”的形式来做介入式报道,运用新闻、专题、访谈等多种方式来反映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各种大小问题,并且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同时将主人公的喜怒哀乐、事件的起因结果甚至帮忙团体的态度贯穿其中。
  安徽电视台第一档直播热线帮忙类节目《帮女郎 帮你忙》于2008年10月18日正式开播,时长30分钟,每天直播。“帮女郎”团队由7位美丽聪慧且各有所长的女记者组成,只要你拨打热线电话,7位帮女郎将走街串巷,风雨无阻的来到你身边,用智慧和勇气帮你化解难题。
  二、介入式报道的伦理隐忧
  新闻本源讲究的是用事实说话,新闻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和传播而形成的信息,作为民生新闻延伸的“帮忙”类节目,更应该遵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但对于“帮忙”类节目来说,重点并不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而是将原本存在的问题,通过记者的报道或者介入加以解决,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媒体是否滥用了国家所赋予的特殊权利?所谓的“事情圆满解决”是否也可看做是记者或者媒体自己所希望看到的结果?再者,“帮忙”类节目所采取的介入式报道是以矛盾冲突等社会问题为主题的,虽然可以吸引观众的眼球,但是也构成了节目制作者和节目内容及传播效果上的相对风险性。如果记者作为调解员在报道事件过程中,只迎合受众的某些收视需求,就会过分强调矛盾冲突的展现,忽视事件的新闻价值与媒体社会责任追求等。这一系列问题不得不让人反思“帮忙”类节目在运作过程当中所存在的伦理隐忧。
  1、传播者与审判者之间的角色矛盾
  媒体应该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担当的是新闻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但是在这类“帮忙”电视节目中,记者往往有意或无意地越出本位,由“传播沟通者”变成了“当事人”甚至是“裁判”,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观众“有事就找媒体,帮忙找记者”的现象。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找记者,工资拖欠找记者甚至下水道堵塞也打电话找记者。这种角色越位的思想在受众脑中不断强化,使得普通群众误把媒体当做是政府机构,把主持人当做执法者,认为只要媒体记者出马,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帮忙”类电视节目,其主题更多的是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从本质上来说媒体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只有老百姓身边的小事,可就是这些小事情也很容易引起非议,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当事人都解决不了,记者以什么角色来介入合适呢?
  以传播者的角色来看,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记者作为“时代的记录者”,其职责在于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媒体所提供的事实都应该是独立于媒体之外发生的,它有选择事实、选择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权利,却无权驾驭、干预新闻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说,记者只能根据事情的发生过程逐一报道,不能通过干扰事态促使事件发展。
  然而在类似这种节目中记者更多的是担当调解人的角色,介入新闻事件的记者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往往不能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而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调解的过程当中,记者会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判定事情的是与非,甚至将自己摆在了审判者的位置。可深究起来,记者自身的主观意图又是怎样保证准确性的呢?法庭上的案件尚需要依据法律,通过审判才能达到一个准确的结果,那么记者判定事件是与非的依据是什么,是记者的个人经历和经验还是内心的道德标准?仅凭这些都不足以支撑评价的话语。同时这也违背了媒体应保持的客观中立态度。媒体的作用之一就是环境监控,本着客观中立的态度无偏差地报道事实。媒体并不是权力机构,没有资格去审判他人,更不是执法机构,没有资格去处罚他人。
  如安徽电视台《帮女郎 帮你忙》其中一期讲述了当事人在邮政储蓄取现,被怀疑多给了1千元的事情。从整期节目来看,记者很明显的从储户(也就是当事人)角度出发,认为整件事情都是银行的错,冻结了当事人的账户,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可是细究起来,银行为什么单单冻结当事人的账户,而不冻结其他人的呢?银行录像显示当事人在取现的过程中多拿了1千元。对于银行来说,当事人贪占不属于自己的1千元,造成了银行的损失,但节目中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本应客观中立的记者听信了一方之言,对另一方从一开始就加以质疑,这种主观判断使事情变得愈加复杂。
  2、事实与故事之间的矛盾
  事实与故事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真实性,新闻记者所报道的是新闻事实,讲究的是真实和新鲜,力求第一时间传达给受众。但是故事往往给人一种陈旧的感觉,讲究的是过程,追求感官的刺激和视觉的冲击。
  从原则上说,新闻记者报道的事实来自信源,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专业知识,通过对信源选择性的提问,选取信源的话语来构建事实。媒体只能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选择事实和报道方式,而不能驾驭事实,干预事态发展。但是在“帮忙”类电视节目中采用的介入式报道,使得电视媒体至少从两个方面导致新闻事实走向故事化。
  从人为操控方面来看,媒体的介入就意味着需要采取一定的行动,记者在报道新闻事件时,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事物发展的自然进程将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为己所用,驾驭事实或者制造现实,甚至左右报道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同时在解决矛盾与纠纷时,记者的介入也会使事情变得更为紧张和波折。
  从后期制作方面来看,“帮忙”类电视节目更多是通过记者的介入,将原本平淡的情节弄得跌宕起伏,再加上栏目的后期制作,运用摄影技术将现场还原,添加音效等特技让观众身临其境,欲罢不能。
  3、公民与媒体之间的权利矛盾
  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能够通过传播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反,大众传播也可能给被传播者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其中最让人担忧,也是经常被媒体侵犯的就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维护权。②
  新闻记者是对新闻事实的报道,对于掌握着大众传播资源的电视媒体来说,从一开始就被赋予知晓权和采访权,有权利通过报道反映社会,让公众了解社会。但正是这种权利界定的不准确以及公民对隐私权的不了解,使得以往的很多新闻报道或多或少侵犯了他人隐私。如今公民的隐私权越来越被人知晓,媒体在做相关报道时更应该严于律己,不以侵犯他人隐私为代价争创收视率。
  有人总结了“帮忙”类电视节目的题材不外乎案件、悲情、纠纷、灾祸、好人好事、苦难、冲突、草根英雄几种。这类电视节目走的都是亲民路线,涉及到的都是老百姓自己或者身边的事情,所以矛盾格外突出。特别是有些制作人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过分重视“原生态”节目中当事人双方纠缠辩论、唇枪舌剑等充满刺激的画面,亦或者是将当事人的姓名照片等公之于众,使得节目播出之后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伤害。
  安徽电视台《帮女郎 帮你忙》报道过这样一件事:夏女士即当事人称男友经常骚扰自己,并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希望“帮女郎”能将此事曝光,终止男友对自己的骚扰。“帮女郎”接到电话之后,马上对此事展开详细的询问。在采访完当事人之后,记者说:“某某(当事人的男友),下面我们来听听您怎么给我们掰”。且不论这个“掰”字鲜明地表现了记者的立场和态度,光是将当事人男友的姓名公之于众的做法,就有很多不妥之处。在随后的采访过程中,记者还拿出了当事人与男友的亲密照片,使个人隐私在观众面前展露无疑。
  结语
  电视媒体在报道中触及到了道德底线和法律规定,让人们对介入式报道产生了新的忧虑。记者在介入事件过程中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而是掺杂个人主观因素,将自己置于审判者的高度去审视事件;同时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采取的人为操控和后期制作,使得新闻事实更为故事化。在采访报道的过程当中,由于没有掌握好“度”,将他人隐私等公之于众,侵犯了他人权利,造成伤害。可以看到,“帮忙”类节目在创办之初,是以解决老百姓的困难和难题为出发点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盲目地追求收视率加上观众的审美疲劳使得此类节目日益偏离原本的初衷,步入了道德与法律、媒体职责与社会责任的博弈局面。
  
  参考文献
  ①陈斌,《天使还是魔鬼——介入式报道浅析》[J].《新闻世界》,2010(9)
  ②朱天、关吉芸、王霏,《“帮忙”类电视节目“介入不当”与法律规制探讨》[J].《当代传播》,2009(4)
  ③廖德文,《电视介入式报道的负面影响与防范》,《新闻天地》,2009(1)
  ④钱文武,《把故事变成新闻——浅论〈帮女郎帮你忙〉栏目的报道方式创新》[J].《新闻世界》,2010(9)
  ⑤刘薇,《“帮忙”类主持人的角色定位》[J].《记者摇篮》,2010(1)
  (作者: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9级研究生)
  实习编辑:王雨燕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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