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在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进城务工农民大量增加,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思想上,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在行动上,我们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9-0037-02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或者从事非农业劳动,农民工劳动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并加以切实施行。
一、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劳动者享有应有的劳动权益,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艰苦斗争的成果,更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之体现。实行劳动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的社会,它应该也能够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既然资本主义都能在不自觉不自愿的情形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疑问的,我们有责任将工人阶级斗争得来的权利,加以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要走向它的反面,更不是凡是资产阶级反对的,我们就拥护;也不是凡是资产阶级拥护的,我们就反对。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紧跟时代的步伐,实现对于资本主义的超越,最终依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战胜资本主义。
劳动者有权获得足够的劳动保障,是人类社会逐步形成的共同认识,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着从野蛮向文明,由专制向民主的过渡。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进步的社会,它理当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又比资本主义更加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苦难遭遇绝对不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重演。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共产党人为自己确定的目标,必须为此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出现一些盘剥工人的现象是难免的,但是这并不是正常的。无论这种现象多么普遍或者广泛,都绝对不应当将其正当化和合法化。这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要求。现代世界,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在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工人阶级新的组成部分——农民工遭受到不人道、不平等,甚至直接就是歧视性的待遇。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是农民工人权的构成部分。所谓人权,也就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是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以其社会属性作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权利。20世纪可以说是人权觉悟、人权进步、人权保障的世纪。人权受到了从来未有的尊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国国内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如果认为20世纪的人权保障还主要是一些人权先行的国家在先导的话,21世纪的人权则应该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共同参与的事业。在20世纪的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20世纪的90年代,人权得到了中国政府的公开认可,逐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理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人权保障在中国社会获得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之下,工人的劳动保障权被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这一历史时代所发生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必将更加引人注目。我们必须注意,代表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态的并不是一个社会强势群体或强势个人的人权状况,而是社会弱势者的人权情形。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弱势者,如何保护农民工的人权,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必须特别加以重视的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孤立的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是十分困难的。依靠群体的抗争即使可行,也会带来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尚没有自己的组织。为此,党和政府必须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任,采取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手段,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手段。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法治化时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与理想。在法治状态之下,权利应该受到充分尊重,获得足够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同样的工作,由农民工来承担,雇主将每月平均少花费400-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的强度上更存在着极为重大的差异。农民工的超强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对于农民工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便没有劳动保障上的平等。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从法律上把农民工也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由于农民工的身份独特,理应予以特别关注,确保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样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法律也同样应该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作出与城市职工无差别的规范化要求,使同样的工作获得同样的劳动保护。使那些近乎残害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对于受到伤害的农民工,要确认和保障他们获得救济的权利。一旦其权利遭到侵犯,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查处,接到举报也应依法调查。对于应该处罚的,绝对不能因为他侵害的是农民工的权益而予以轻纵。
在有关组织的帮助下,尽快成立农民工的合法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的重要路径。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当然为农民工自己所特别关心,这直接关系着农民工自身的状况。因此,由农民工自己依法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等,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了这一工作,这是非常有意义的重要尝试。农民工的合法组织当然首要的责任是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农民工组织还可以有组织地化解其内部的矛盾纠纷,与有关各方协调解决相关的矛盾冲突,提升农民工维权的法治化水平。这样既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性,也增强社会的稳定因素,有利于及时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切实保障和推进社会和谐。
政府应该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新形势下的政府必然更多担负着推进依法办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随着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成为各级政府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必然会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也应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议事日程,加以特别的重视。
司法机关对于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劳动保障权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对于农民工提出的相关诉讼,不能一推了之。农民工一旦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应该采取足够的法律措施给农民工以应有的保障。不能让本身就弱势的农民工又在司法上遭受歧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等权益的无保障,与司法保护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9-0037-02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或者从事非农业劳动,农民工劳动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并加以切实施行。
一、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劳动者享有应有的劳动权益,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艰苦斗争的成果,更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之体现。实行劳动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的社会,它应该也能够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既然资本主义都能在不自觉不自愿的情形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疑问的,我们有责任将工人阶级斗争得来的权利,加以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要走向它的反面,更不是凡是资产阶级反对的,我们就拥护;也不是凡是资产阶级拥护的,我们就反对。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紧跟时代的步伐,实现对于资本主义的超越,最终依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战胜资本主义。
劳动者有权获得足够的劳动保障,是人类社会逐步形成的共同认识,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着从野蛮向文明,由专制向民主的过渡。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进步的社会,它理当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又比资本主义更加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苦难遭遇绝对不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重演。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共产党人为自己确定的目标,必须为此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出现一些盘剥工人的现象是难免的,但是这并不是正常的。无论这种现象多么普遍或者广泛,都绝对不应当将其正当化和合法化。这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要求。现代世界,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在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工人阶级新的组成部分——农民工遭受到不人道、不平等,甚至直接就是歧视性的待遇。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是农民工人权的构成部分。所谓人权,也就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是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以其社会属性作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权利。20世纪可以说是人权觉悟、人权进步、人权保障的世纪。人权受到了从来未有的尊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国国内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如果认为20世纪的人权保障还主要是一些人权先行的国家在先导的话,21世纪的人权则应该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共同参与的事业。在20世纪的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20世纪的90年代,人权得到了中国政府的公开认可,逐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理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人权保障在中国社会获得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之下,工人的劳动保障权被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这一历史时代所发生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必将更加引人注目。我们必须注意,代表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态的并不是一个社会强势群体或强势个人的人权状况,而是社会弱势者的人权情形。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弱势者,如何保护农民工的人权,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必须特别加以重视的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孤立的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是十分困难的。依靠群体的抗争即使可行,也会带来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尚没有自己的组织。为此,党和政府必须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任,采取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手段,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手段。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法治化时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与理想。在法治状态之下,权利应该受到充分尊重,获得足够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同样的工作,由农民工来承担,雇主将每月平均少花费400-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的强度上更存在着极为重大的差异。农民工的超强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对于农民工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便没有劳动保障上的平等。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从法律上把农民工也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由于农民工的身份独特,理应予以特别关注,确保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样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法律也同样应该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作出与城市职工无差别的规范化要求,使同样的工作获得同样的劳动保护。使那些近乎残害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对于受到伤害的农民工,要确认和保障他们获得救济的权利。一旦其权利遭到侵犯,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查处,接到举报也应依法调查。对于应该处罚的,绝对不能因为他侵害的是农民工的权益而予以轻纵。
在有关组织的帮助下,尽快成立农民工的合法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的重要路径。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当然为农民工自己所特别关心,这直接关系着农民工自身的状况。因此,由农民工自己依法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等,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了这一工作,这是非常有意义的重要尝试。农民工的合法组织当然首要的责任是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农民工组织还可以有组织地化解其内部的矛盾纠纷,与有关各方协调解决相关的矛盾冲突,提升农民工维权的法治化水平。这样既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性,也增强社会的稳定因素,有利于及时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切实保障和推进社会和谐。
政府应该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新形势下的政府必然更多担负着推进依法办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随着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成为各级政府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必然会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也应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议事日程,加以特别的重视。
司法机关对于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劳动保障权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对于农民工提出的相关诉讼,不能一推了之。农民工一旦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应该采取足够的法律措施给农民工以应有的保障。不能让本身就弱势的农民工又在司法上遭受歧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等权益的无保障,与司法保护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