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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接左右着审判的最终结果,也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的发挥。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较为详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各种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具有可操作性。但这些规定只能说是提供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并没有详尽提出适应所有情形的完整的“分配规则”。日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发展与实务动向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以“个别具体说”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理念,应立足于“依据形式与实质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