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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根本性修改给护法机关的活动带来许多问题。在财产形式多样化情况下,对经营活动中侵占的法律分类是最大的困难。这种违法行为分类的中心环节是确定侵占对象的客体。侵占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侵占客体是法律保护的财产关系。现在对各种商业组织中侵占的法律评价常常是违法的,这可由律师的实践加以证明。财产法规定;作为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商业组织是固定给它的财产的所有者(俄联邦民法法典第213条第3款)。俄联邦民法祛典第66条第三款也确认了这一点,即靠创办人(参加者)投资建立的和在活动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属于它所有。正是商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