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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但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等方面的理解出现偏差,严重损害了刑事和解案件的司法公信力。为此,亟须准确地定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促和模式,以利刑事和解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