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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关税
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设定了相对较高的关税水平。
不论是在乌拉圭回合前还是在乌拉圭回合后,纺织品服装品的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各国整体关税水平;而且即使在乌拉圭回合后,各国的纺织品服装品的关税还比乌拉圭回合前各类商品整体关税水平要高;乌拉圭回合后,美国、加拿大的纺织品服装品的关税都在14%以上,比总体的关税水平高10个百分点;欧盟、日本分别为9.1%和7.6%,比总体关税水平高至少6个百分点,而这几个国家或地区是目前中国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样的高关税必将加大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成本,影响中国纺织品在出口市场的竞争力。
关税升级
除了高关税以外,发达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关税升级问题也是中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一大难题。一方面,纺织品服装品各加工阶段的关税比所有制成品的平均关税要高;另一方面,从初级产品到半成品再到制成品,纺织服装品的关税上升幅度明显高于制成品的关税上升幅度,也就是说纺织服装品的关税升级问题要比制成品的平均关税升级问题严重。其中,韩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关税升级尤为严重,每一个加工程度的加深,关税就上升将近10个百分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关税升级问题也比较明显。关税升级的存在使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主要集中在初级品阶段,阻碍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同时,也使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利润大大降低。
配额限制
根据WTO《纺织品和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简称ATC),为建立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体制,要用十年的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配额限制,最终回到GATT的轨道。
自2002年1月1日起,纺织品配额限制的过渡期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但是,各成员方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第一、二阶段,取消配额的产品绝大部分是未受过限制的纺织品,例如美国750中受配额限制的产品仅取消2种;欧盟219种设限产品中取消14种;加拿大295种设限产品中取消28种,纳入53种设限产品中的一个也没有取消。据估计2001年中国纺织服装出口达535亿美元左右,在纺织服装出口总额中,对美国、欧盟等设限国家的出口为125亿美元左右,约占23%-24%。配额的限制成为阻碍中国纺织品出口尤其是对欧美等中国纺织品主要市场出口的一个较重要的因素。
反倾销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纺织行业一直是中国遭受反倾销的重要行业,据统计1987年至2001年中国纺织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总数为48起,占总案件数的10.84%。其中1992年至2001年中国纺织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涉及金额约7.47亿美元,使中国的纺织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虽然遭受的这些反倾销案件最终实施征收反倾销税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光进行反倾销调查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却很大;再加上最终的征税,损失就更大了。
技术壁垒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技术壁垒尤其是绿色壁垒逐渐成为纺织品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壁垒。现在“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纺织品”等概念大范围地进入了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人们对纺织品服装在穿着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欧盟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顺应这种潮流,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虽然,这些法规和标准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当这些标准被滥用,成为保护国内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手段时,就形成了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在纺织品服装领域,“绿色壁垒”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针对纺织品服装从设计生产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对环境的影响所设置的壁垒;另一类则是由于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所引发的,即要求纺织品服装不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基于这些限制,国际市场还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志的认证,如果没有通过认证,产品就失去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由于中国技术水平的限制,中国纺织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影响出口近80亿美元。
改变原产地规则或产品归类
美国在1996年7月1日实施的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新规则中,将成衣的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面料由“染色和印花地”变成“织造地”。新规则的实施,直接损害了像中国这样的加工型和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而那些无输美配额限制的发达国家则不受影响,美国本土的纺织、成衣企业因此受到了新规则的庇护。目前,坯布在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中占很大份额,一些欧洲和东南亚国家进口中国坯布加工成成衣后再对美国出口的情况较为普遍。按照美国新的原产地标准,此类成衣也被计入给予中国的配额中。同样,中国服装出口有很大一部分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即进口裁片在中国境内关外制成成衣后,再使用裁片出口国或加工贸易合作国的配额向美国出口。根据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则,此类成衣也占用中国的配额。这样会使中国的配额更加紧张,出口受到限制。
2002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美国海关传统认定的属于美国进口税则第95章节庆用品中的万圣节服饰,改归入61章和62章中的一般成衣饰品类,自3月1日起,关税提高到15%以上,并对4月1日以后进口到美国国内销售的该类商品要求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中国节日服饰的出口在美国也占相当大的一部分,美国改变产品归类,无疑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品出口设置了新的障碍。
特保条款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设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机制。特保机制,据称是中国入世的一枚“隐形炸弹”。特保机制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针对纺织品的特别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承诺,“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60天内达成协议,受影响方则有权在所需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议定书第十六条还规定,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就是说,凡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12年内,制定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规,发起特保措施案件。另外,《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1-250段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如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大量进入任何WTO成员领土,由于市场扰乱而威胁阻碍了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那么该进口成员可以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消除这种市场扰乱而进行磋商,直至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自从中国入世以来,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并对中国部分产品尤其是纺织品采用保障措施。2003年7月24日,美国14家主要贸易协会组成的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宣布,已经向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提交了请求书,请求针对中国的四类纺织品(针织布、袍服、手套、胸罩)采取特保措施。11月17日,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针织布、胸罩和袍服三类纺织品决定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提起的首例保障措施案例。美方此举将给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带来两个严重后果。其一,美国动用纺织品“特保条款”,不仅使美国很有可能对中国输美的其他纺织品提请数量限制,更为严重的是,这还将为其他国家如欧盟、日本、韩国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设限开了一个坏的先例。其二,美方诉诸纺织品“特保条款”,将给中国今后的中美纺织品贸易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只要美国认为中国纺织品出口数量增长有“扰乱市场”之嫌,就有可能施以数量限制。这将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