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利益重大,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美国法院格外“司法尊重”行政分支,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由于国家安全事务纷繁复杂且需要及时高效应对,国会把国家安全处置权委托给了行政分支,再加上国会从未对国家安全下过清晰的定义,导致行政分支在国家安全话语中享有绝对话语权。某件事物是否属于国家安全范畴成为行政部门的专业判断问题,而非司法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一般谨小慎微,表现出适度的“司法尊重”。司法尊重原则成为美国行政法领域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专业范围内所作的判断,而不应轻易地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除非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由于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能力不足,缺乏国家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导致法院“由衷”地尊重行政分支的判断。
其次,由于国家安全案件往往涉及国家机密原则,法院不去触碰相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做出有利于行政分支的判决,这也是某种形式的“司法尊重”。195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雷诺德案”(United States v. Reynolds)中裁定:在国家安全领域,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机密特权”。国家机密特权实施的后果之一就是政府只要宣誓声明案件诉讼可能披露敏感信息危及国家安全,法院基于政府的宣誓证词可以将案件的有关证据排斥在案件诉讼之外或者对案件不予管辖,这也让法院不得不对行政分支“司法尊重”。
三是国家安全往往涉及“政治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谨慎行事,避免卷入其中。政治问题理论认为:对于某些应当由代表民意的政治机关决定的政治问题,不能由司法裁决,因此,政治问题理论往往涉及案件的可诉性问题。1962年,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就曾在“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 Carr)警告联邦最高法院不应踏入“政治棘丛”。现如今政治问题理论早已渗透到外交事务和国际关系中,随着“国家安全”的扩张和国家面临不同风险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政治问题”变得非常普遍。很多法院越来越多基于现实因素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对国家安全方面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以及进行审查的后果如何。因此,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司法机关需要自保与超然,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尊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政治纷争。
“国家安全国家”反噬个人基本权利
1947年美国通过《国家安全法》,标志着美国构建“国家安全国家”(National Security State)的开始,“国家安全国家”成为美国一种全新的现代国家形态。虽然“国家安全国家”是冷战时期形成的概念,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依旧追求“国家安全至上”,打压竞争对手,不断强化“国家安全国家”理念。 “国家安全国家”恣意扩张的过程就是“向政府和公共部门以外的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权力渗透过程,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广泛的连接纽带,以达成更大程度的嵌入性的过程”, 但是这一过程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安全国家”反噬个人基本权利。美国历史上发生了多起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惜牺牲个人基本权利的事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战争歇斯底里症的驱使下,罗斯福总统为了维护所谓的“国家安全”,颁布行政命令,迫使11万日裔美国人离开家园、被关入拘留营,从而引起宪法纠纷,这就是“是松丰三郎诉美国政府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的由来。而联邦最高法院竟然置日裔美国人的基本权利而不顾,高举“国家安全利益至上”大旗,支持了罗斯福总统的决定。对此案有失公允的判决,也被视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上最大的耻辱之一。
国家安全固然重要,关乎联邦政府最高利益,但是这不能成为滥用国家安全的借口。由于联邦政府滥用国家安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很多宪法学者以及大法官的高度关切。例如,在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N.Y.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政府未能证明该报公开发表五角大楼文件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涉及该案的布莱克大法官认为:“国家安全”是模糊的笼统概念,该词范畴不能损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权利,“政府以牺牲公民知情权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9.11事件之后,小布什政府以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为名,逮捕了一些美国公民,引起了宪法纠纷。2004年,奥康纳大法官在“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Hamdi v. Rumsfeld)中表示了担忧:“反恐战争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它固然至关重要,但国家安全却是广泛和可扩展的。”她反问到:如果没有基本的正当程序,政府是否可以无限期地拘留美国公民?同理,特朗普政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未经正当程序,用行政命令任意封禁微信、海外抖音等中国高科技产品,不仅违反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而且这是一种公然的机会主义,只要把中国的高科技产品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那么遏制中国崛起就会堂而皇之地被推到政治议程的首位。如果任由这一事态发展,而美国司法机关又无原则地保持“司法尊重”,那么美国所构建的“国家安全国家”不仅将危害美国公民个人自由与安全,而且也会危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与国际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