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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自主选择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行为。客观事物是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将行政行为规范得极端细致、极端严密,许多行政管理事务也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去酌情处理。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客观需要。而且,法律的实施也要求行政机关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的判断,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法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