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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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面临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假羊肉、毒生姜,大米镉超标”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通过对山西省食品安全犯罪现状调查的分析,从而找出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调查分析;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3 — 0076 — 02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随着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不断被曝光,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应对现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那么,何为食品安全犯罪?现今的刑法学界仍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界定。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仅狭义的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两类。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也应当被包含在食品安全犯罪之中。囊括众多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中,行为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山西省食品安全犯罪现状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山西省食品安全犯罪现状调查结果
  为了更深入的研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在此仅以山西省为例去做了一些调查。首先,通过下发了80份调查问卷去向民众了解他们眼中山西的食品安全情况。以下是问卷中部分内容的调查结果统计表及分析:
  1.您认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2.您认为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3.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现在面临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
  除了进行问卷调查外,还去了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省工商局近期查处了5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一是太原市环城贸易商行销售过期啤酒案,最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二是运城篡改蜜枣生产日期案,最终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罚款。三是晋城市城区刘家川假冒汾酒案,最后将其移交公安部门继续侦查。四是平定县大鹏烟酒行假冒汾酒案,最终以警告、没收假冒的汾酒、罚款而结案。五是怀仁县掺杂使假肉食品案,最终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罚款。通过工商系统查获的5个案件情况,可以看出罚款是行政执法监管的主要手段,而移送审查、起诉的很少。
  省检察院对起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统计:所涉及的案件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3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件,销售伪劣产品罪5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件。通过检察院的统计发现以食品安全犯罪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但这并不代表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就很少发生。
  (二)山西省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通过对上述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结论:
  1.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受到刑事追究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却仍然很有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体制不健全,认识存在偏差。在多数人看来,在食品中掺杂造假的行为应由工商、质检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除非造成人员伤亡,否则不必将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案件犯罪的地点多是在农村或者城市郊区。这是因为这些地方一般地理位置偏僻,而且租金便宜,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覆盖不到这些地方。这样的环境优势给进行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方便之门。
  (3)案件涉及的罪名种类繁多。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多个罪名。
  2.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大。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很多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受到追究。也是法律法规设计上的漏洞使得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可依,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些弱点铤而走险进行犯罪。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使得一些人权衡利弊后仍愿意进行犯罪活动。
  (2)受利益的诱惑所致。由于制售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可以充分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对高回报率的渴望使得人们进行犯罪活动充满动力。
  (3)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这是由于负责食品安全的多个监管部门职权交叉,监督体制上有很多模糊地带。再加上我省还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障地方的财政来源而间接对一些犯罪分子起到了保护伞作用。
  (4)小餐馆、小作坊大量存在,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由于食品经营者大多是小规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它们的经营成本有限,对食品的质量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并且它们分布广泛,对有效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这就为进行食品安全犯罪带来了便利。
  三、从调研反映出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问题
  (一)规制目标的亟待性
  随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件不断被曝光,对食品安全犯罪事件的打击已然成为了全国关注的焦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通过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都做了完善,但是在现实适用中仍有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尽快去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高,不适应现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新形势,从而给刑事处罚带来了困难。如刑法中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该条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但从调研中发现,大多的食品造假者是小作坊的形式,很多没有详细的销售记录,即使被查了,以现有发现的造假金额很难将其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一般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经济上的处罚而结案,造成了有些食品安全犯罪不能被有效地控制。
  (二)规制立意上的滞后性   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才去予以追究,现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具有滞后性,不能防患于未然。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可以构成该条犯罪。但在现实中有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会很快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它有一定的潜伏期。这也导致有些违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犯罪。
  (三)规制措施上的不明确
  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有的比较笼统,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需要国家制定严格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不同的部门对鉴定的标准存在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水平的高低不一,给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造成了困扰。
  (四)规制逻辑上的不合理
  现在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之下,笔者认为并不是很合逻辑。因为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可见,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现在的归类存在不合理之处。
  四、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惩处力度
  由于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入罪标准过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只能被予以行政处罚,没有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因此,有必要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而且,就现有的刑法规定的罚金标准还不足以遏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加大对此犯罪的惩处力度。除此之外,还应当增加资格刑,即一旦实施了食品安全犯罪就永久的剥夺其再进入此行业的资格。
  (二)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罚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主要发生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后,而许多为进行犯罪活动的预备行为没有被刑法所规定。如为了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大量的购买所需的原材料,这一为准备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先前行为还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从而加大了食品安全犯罪发生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预备行为的惩处。
  (三)完善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
  由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类部门之间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有些标准不统一,给认定犯罪行为带来难度。因此,刑法中应当明确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和鉴定食品安全的具体机关。
  (四)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归类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频发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突显,食品安全犯罪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损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也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类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之下有其合理性可言。
  〔参 考 文 献〕
  〔1〕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余敏.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徐汉明,康均心,姚永宁.湖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调研报告〔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责任编辑:卜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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