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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生产酱制品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酱制品有1000多箱有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经了解得知,该酱制品生产企业为韩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外销,由于该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对于该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该外资企业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谁是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执法人员产生了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