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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可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其定性问题,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将所设计的"性贿赂罪"罪名列入立法条款中,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改变目前施行的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