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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115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