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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读者赵小薇来电问: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因此前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身上积蓄即将告罄,为先就业再择业,也为解决温饱问题,虽明知公司提出的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但也不得不答应。时至近日,由于觉得自己实在太亏,我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公司表示,我的工资是彼此协商的结果,也已写入劳动合同,尽管低了点。但鉴于双方都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只能等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时再给我涨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