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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实施有二十多年,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却不容乐观,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活动合法、公正地开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着一些难点,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监督进展缓慢。我们应该完善立法,加快办案效率,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自身监督能力,针对热点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关健词 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 法治
作者简介:连迎青,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刘瑞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如何呢?
(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
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万余件,平均全国法院数,一个法院一年不到40件,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保持个位数的不在少数。
(二)原告受外界影响较大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案的比较多,这些并非是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而是基于各方面的考虑,觉得官司打下去只会有害无益。
(三)原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行政诉讼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不告知原告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
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规定,另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
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颂布实施到现在已经二十三年,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高检院与各级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方面存在困扰:
(一)法律体制的设计与现实的冲突
在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涌现出大量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行政诉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时常发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法律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的原则性强,并且涉及面不全,检察机关有时很难找到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
(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案期限长,缺乏效率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启动程序复杂,每一起案件几乎都要经过两级院办理,从提出抗诉到案件审结,往往历经数月,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当事人早已失去耐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往往选择向上级院上诉,要不去政府信访部门,这样迫于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案件的审结相对会快一点,在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下,公众对效率的选择对行政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检察院和法院缺乏支持和配合
虽然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但因为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年终考评目标的不一致,造成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察院的依法抗诉,法院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不配合,致使很多抗诉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也造成申诉人对申请抗诉失去了信心。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难的成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障行政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同样属司法权范畴。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简单性、原则性导致法检两院摩擦不断
目前,从我国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情况看,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利,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可以用来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的,实际上都是一些大而不具体的立法条款,欠缺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利用这不完善的立法以种种理由排斥来自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检法之间为此摩擦不断。由此,简略和不完善的立法条款,是造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难以顺畅的重要原因。
(二)法院系统的排斥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形成阻力
检察院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诉讼,采取的方式通常是支持当事人一方,对抗诉讼的另一方。法院系统认为,这种支持打破了诉讼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格局,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不仅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文件中明文排斥,地方法院在行政审判实务中也避让检察监督。比如,最近几年,就最高法而言,在其批复中,就涉及检法两家的检察监督的范围单方面作出众多限制。地方一些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调卷、出庭,纠正违法通知等监督行为也很不配合。由此可见,法院系统的种种排斥状况也是障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顺利行使的重要原因。
(三)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角色定位不清使得监督效果不佳
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中,都呈现出扩权趋势,探索出事无巨细、面宽而大,事杂而繁的监督模式,造成了与法院之间常相互扯皮,同时带来行政机关认同度降低,对检察监督的排斥程度加深,不同程度损害着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这种“重权”和“扩权”思想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不完全相切合的,与行政诉讼检察规律不相匹配,也造成监督效果不佳的不容忽视的因素。
四、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立法,统一司法解释
要完善和健全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及相关保障措施,通过《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处分。最高检与最高法之间要加强联系,制定解释前要多调查,在制定过程中要多交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要及时反馈,一定要避免彼此的解释出现相互矛盾,必要时候可出台最高法与最高检的联合司法解释。 (二)拓宽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来源
作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人员一定要做到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同时逐步推进与纪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完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通过各方面的协调部署,拓宽了行政案件的申诉渠道和加大了案件资料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便捷的行使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同时也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供了一种维权的新途径。
(三)针对热点问题重点着力解决
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时代性”,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调控上的变化都会导致一些具有时代特色明显的行政案件量上升,诸如由于近期城改造,大量的涉及到拆迁安置工作,因此引发的房管部门和拆迁办为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上升。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就是要突出工作重点,检察系统要积极开展针对热点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将个案法律监督和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效能。
(四)加强自身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1.公正与效率并重,提高办案的时效性
首先,统一法律规定。法律工作者只有明确自身地位置,才能更好的从事法律工作。最高法与最高检要积极起动起来,在办案范围上出台联合规定。其次,统一办案时间。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必须在一定时间给予回复,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时效性。要对各种办案方式进行选择,尽量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对人力物力的浪费。
2.全面了解诉讼各个环节情况
检察机关要做到加强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还要确保客观了解案情,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办案人员必须对立案、调卷、整理评议笔录、抗诉、息诉、再审、改判等每一个环节全面负责,做到事实查透、证据审透、法理说透,严把案件质量关。并且在严格把好案件材料质量关的同时,自己审阅相关各类法律文书,字句斟酌,找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法不当行为,切实履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配合意识
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要寻求院党组、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法院的对案件的配合与联动,以对案件要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建立经常性协作机制,使检察机关办案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郑传坤、刘群英.论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现代法学.1998(2).
[2]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日报.2010年003版.
[3]陈丽玲,诸葛旸.完善檢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之我见.行政与法.2003(6).
[4]李温、雁子.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2000(5).
[5]董志武.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经济与法.2010(1).
[6]陈国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3).
关健词 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 法治
作者简介:连迎青,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刘瑞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如何呢?
(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
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万余件,平均全国法院数,一个法院一年不到40件,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保持个位数的不在少数。
(二)原告受外界影响较大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案的比较多,这些并非是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而是基于各方面的考虑,觉得官司打下去只会有害无益。
(三)原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行政诉讼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不告知原告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
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规定,另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
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颂布实施到现在已经二十三年,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高检院与各级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方面存在困扰:
(一)法律体制的设计与现实的冲突
在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涌现出大量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行政诉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时常发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法律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的原则性强,并且涉及面不全,检察机关有时很难找到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
(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案期限长,缺乏效率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启动程序复杂,每一起案件几乎都要经过两级院办理,从提出抗诉到案件审结,往往历经数月,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当事人早已失去耐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往往选择向上级院上诉,要不去政府信访部门,这样迫于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案件的审结相对会快一点,在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下,公众对效率的选择对行政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检察院和法院缺乏支持和配合
虽然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但因为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年终考评目标的不一致,造成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察院的依法抗诉,法院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不配合,致使很多抗诉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也造成申诉人对申请抗诉失去了信心。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难的成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障行政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同样属司法权范畴。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简单性、原则性导致法检两院摩擦不断
目前,从我国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情况看,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利,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可以用来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的,实际上都是一些大而不具体的立法条款,欠缺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利用这不完善的立法以种种理由排斥来自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检法之间为此摩擦不断。由此,简略和不完善的立法条款,是造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难以顺畅的重要原因。
(二)法院系统的排斥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形成阻力
检察院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诉讼,采取的方式通常是支持当事人一方,对抗诉讼的另一方。法院系统认为,这种支持打破了诉讼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格局,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不仅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文件中明文排斥,地方法院在行政审判实务中也避让检察监督。比如,最近几年,就最高法而言,在其批复中,就涉及检法两家的检察监督的范围单方面作出众多限制。地方一些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调卷、出庭,纠正违法通知等监督行为也很不配合。由此可见,法院系统的种种排斥状况也是障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顺利行使的重要原因。
(三)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角色定位不清使得监督效果不佳
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中,都呈现出扩权趋势,探索出事无巨细、面宽而大,事杂而繁的监督模式,造成了与法院之间常相互扯皮,同时带来行政机关认同度降低,对检察监督的排斥程度加深,不同程度损害着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这种“重权”和“扩权”思想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不完全相切合的,与行政诉讼检察规律不相匹配,也造成监督效果不佳的不容忽视的因素。
四、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立法,统一司法解释
要完善和健全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及相关保障措施,通过《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处分。最高检与最高法之间要加强联系,制定解释前要多调查,在制定过程中要多交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要及时反馈,一定要避免彼此的解释出现相互矛盾,必要时候可出台最高法与最高检的联合司法解释。 (二)拓宽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来源
作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人员一定要做到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同时逐步推进与纪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完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通过各方面的协调部署,拓宽了行政案件的申诉渠道和加大了案件资料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便捷的行使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同时也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供了一种维权的新途径。
(三)针对热点问题重点着力解决
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时代性”,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调控上的变化都会导致一些具有时代特色明显的行政案件量上升,诸如由于近期城改造,大量的涉及到拆迁安置工作,因此引发的房管部门和拆迁办为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上升。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就是要突出工作重点,检察系统要积极开展针对热点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将个案法律监督和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效能。
(四)加强自身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1.公正与效率并重,提高办案的时效性
首先,统一法律规定。法律工作者只有明确自身地位置,才能更好的从事法律工作。最高法与最高检要积极起动起来,在办案范围上出台联合规定。其次,统一办案时间。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必须在一定时间给予回复,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时效性。要对各种办案方式进行选择,尽量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对人力物力的浪费。
2.全面了解诉讼各个环节情况
检察机关要做到加强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还要确保客观了解案情,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办案人员必须对立案、调卷、整理评议笔录、抗诉、息诉、再审、改判等每一个环节全面负责,做到事实查透、证据审透、法理说透,严把案件质量关。并且在严格把好案件材料质量关的同时,自己审阅相关各类法律文书,字句斟酌,找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法不当行为,切实履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配合意识
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要寻求院党组、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法院的对案件的配合与联动,以对案件要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建立经常性协作机制,使检察机关办案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郑传坤、刘群英.论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现代法学.1998(2).
[2]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日报.2010年003版.
[3]陈丽玲,诸葛旸.完善檢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之我见.行政与法.2003(6).
[4]李温、雁子.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2000(5).
[5]董志武.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经济与法.2010(1).
[6]陈国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