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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销售部门是一个企业是否能生存的关键,陈述销售公司近况,分析集团企业成立其独立的销售公司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关键词:销售公司;独立;税企双赢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063-01
销售部门是一个企业是否能生存的关键,没有销售收入的实现来体现的利润,企业的一切目标,行为都是一句空话。所以,在企业不断壮大的同时不少企业把销售部门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销售公司。专司企业营销、策划,,以达到销售最大的合理化。这样一来,受增值税政策影响,因增值税是靠增值额来体现的。企业增加一个销售环节的情况,税收负担并没有相应增加,而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却多了一个环节。
一、销售公司近况及预计情况
A销售公司,成立于08年,是一定以销售集团下属四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为主的销售公司。09年实现销售收入9700万元。实现增值税零元。未能实现所得税。究其企业无增值税,无所得税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造成的。一受产品期初存货影响,即期初留抵税额影响。
B销售公司,现刚刚成立,主要经营其母公司的所生产的食品。现已经申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还未正式开始经营。其母公司现月销售收入在3800万元左右,母公司理论税负在左右(销项税减直接材料成本所形成的进项税除以销售收入)有留抵350万元。在母公司有大量留抵的情况下,销售公司也会购进大量产品,以合理的方式增加期初库存,同时也就有了期初留抵。在这种情况,短时间,该公司预计也实现不了增值税。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这两家销售公司,不论是已经运作的还是未开始经营的,要想实现增值税,都是短时间不可能的。基于这种情况要想解决这种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的原因。销售公司与其母公司间是否存在不按独立企业间进行核算的问题,是否有人为转移进项税的问题。进而才能为解决这种情况找出好的办法。
二、集团企业成立其独立的销售公司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一)规模生产、计划生产的需要
销售管理其核心内容是销售目标在各个具有重要意义方面的合理分解。这些方面包括品种、区域、客户、业务员、结算方式。销售方式和时间进度,分解过程既是落实过程也是说服过程,同时通过分解也可以检验目标的合理性与挑战性,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基于销售公司的重要性,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二)企业的横向发展模式的需要
对打算把做大做强的企业来说,销售和利润虽然是最主要的,但框架的搭建,也是—个企业规模的重要体现。这样同时也能整合销售资源,资源优化。例如:上面所说的A公司,成立了销售公司,集团下属四个生产基地就不用有单独的销售人员,在精减、优化人员的同时便于统一受集团管理,贯彻集团的意图,从全集团利益考虑销售情况。
(三)企业打造自己的品牌的需要
对于一个成熟的销售公司,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使之更好的为所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必要的。可制定自己的销售计划,集销售、服务为一体。例如上面说的B公司,借助明星效应,曾经请“超女何洁”做为公司的品牌代言人。公司品牌现在已经在南方很多省份有了很好的知名度,这么好的品牌效应怎么可能不去应用。
三、成立销售公司理论上的涉税增减情况
因增值税是税收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同时也是国税征收的最主要税种,这个问题笔者从增值税角度进行阐述。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影响企业某一时段增值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否有增值额,二是本期销项税是否大于本期进项税與期初留抵合计。
四、销售公司给税收管理上带来的新课题
(一)增加税收成本,在以上情况下成立的销售公司,虽然说没有税款实现,但我们的管理还是一样的。增加了税管员的工作量。
(二)企业留抵的转移,具有其合理性。让销售公司有大量库存,从税收法律上来讲,企业存货多少,只要是真实的,我们就得承认,无可厚非。
五、实行以销定采,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企双赢
(一)建立零库存模式,规避税收风险
借鉴工业企业的以销定产模式,借助母公司天然仓库的优势。实行销售公司零库存,以销定采。销售公司把母公司做为自己的仓库,以销定采,销售公司与母公司销售同步,每月底母公司按销售数量给销售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就实现了销售公司月底零库存,规避了税收风险。堵塞了涉税漏洞。
(二)真实反映税收情况,实现税企双赢
在销售公司实现零库存的情况下,销售公司每月可正常实现增值税。不存在期初留抵情况,市场价格变化也就不影响增值税的实现了。经过与企业共同探讨,现B公司已经认可了我们给他们提供的建议。实行零库存经营。其母公司现每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左右。预计给销售公司会给其5%-7%的差价。经计算销售公司税负应在0.85%-1.19%之间,每月可实现增值税4.25万元-5.95万元。每年可实现增值税60万元。通过以销定采,零库存的销售模式,企业规避了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征收了税款,真正的实现了双赢。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以销定采。零库存的销售模式的一个初步看法,也许还有很多不正确和欠考虑的地方,请各位同仁一起共同探讨。
关键词:销售公司;独立;税企双赢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063-01
销售部门是一个企业是否能生存的关键,没有销售收入的实现来体现的利润,企业的一切目标,行为都是一句空话。所以,在企业不断壮大的同时不少企业把销售部门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销售公司。专司企业营销、策划,,以达到销售最大的合理化。这样一来,受增值税政策影响,因增值税是靠增值额来体现的。企业增加一个销售环节的情况,税收负担并没有相应增加,而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却多了一个环节。
一、销售公司近况及预计情况
A销售公司,成立于08年,是一定以销售集团下属四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为主的销售公司。09年实现销售收入9700万元。实现增值税零元。未能实现所得税。究其企业无增值税,无所得税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造成的。一受产品期初存货影响,即期初留抵税额影响。
B销售公司,现刚刚成立,主要经营其母公司的所生产的食品。现已经申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还未正式开始经营。其母公司现月销售收入在3800万元左右,母公司理论税负在左右(销项税减直接材料成本所形成的进项税除以销售收入)有留抵350万元。在母公司有大量留抵的情况下,销售公司也会购进大量产品,以合理的方式增加期初库存,同时也就有了期初留抵。在这种情况,短时间,该公司预计也实现不了增值税。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这两家销售公司,不论是已经运作的还是未开始经营的,要想实现增值税,都是短时间不可能的。基于这种情况要想解决这种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的原因。销售公司与其母公司间是否存在不按独立企业间进行核算的问题,是否有人为转移进项税的问题。进而才能为解决这种情况找出好的办法。
二、集团企业成立其独立的销售公司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一)规模生产、计划生产的需要
销售管理其核心内容是销售目标在各个具有重要意义方面的合理分解。这些方面包括品种、区域、客户、业务员、结算方式。销售方式和时间进度,分解过程既是落实过程也是说服过程,同时通过分解也可以检验目标的合理性与挑战性,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基于销售公司的重要性,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二)企业的横向发展模式的需要
对打算把做大做强的企业来说,销售和利润虽然是最主要的,但框架的搭建,也是—个企业规模的重要体现。这样同时也能整合销售资源,资源优化。例如:上面所说的A公司,成立了销售公司,集团下属四个生产基地就不用有单独的销售人员,在精减、优化人员的同时便于统一受集团管理,贯彻集团的意图,从全集团利益考虑销售情况。
(三)企业打造自己的品牌的需要
对于一个成熟的销售公司,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使之更好的为所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必要的。可制定自己的销售计划,集销售、服务为一体。例如上面说的B公司,借助明星效应,曾经请“超女何洁”做为公司的品牌代言人。公司品牌现在已经在南方很多省份有了很好的知名度,这么好的品牌效应怎么可能不去应用。
三、成立销售公司理论上的涉税增减情况
因增值税是税收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同时也是国税征收的最主要税种,这个问题笔者从增值税角度进行阐述。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影响企业某一时段增值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否有增值额,二是本期销项税是否大于本期进项税與期初留抵合计。
四、销售公司给税收管理上带来的新课题
(一)增加税收成本,在以上情况下成立的销售公司,虽然说没有税款实现,但我们的管理还是一样的。增加了税管员的工作量。
(二)企业留抵的转移,具有其合理性。让销售公司有大量库存,从税收法律上来讲,企业存货多少,只要是真实的,我们就得承认,无可厚非。
五、实行以销定采,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企双赢
(一)建立零库存模式,规避税收风险
借鉴工业企业的以销定产模式,借助母公司天然仓库的优势。实行销售公司零库存,以销定采。销售公司把母公司做为自己的仓库,以销定采,销售公司与母公司销售同步,每月底母公司按销售数量给销售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就实现了销售公司月底零库存,规避了税收风险。堵塞了涉税漏洞。
(二)真实反映税收情况,实现税企双赢
在销售公司实现零库存的情况下,销售公司每月可正常实现增值税。不存在期初留抵情况,市场价格变化也就不影响增值税的实现了。经过与企业共同探讨,现B公司已经认可了我们给他们提供的建议。实行零库存经营。其母公司现每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左右。预计给销售公司会给其5%-7%的差价。经计算销售公司税负应在0.85%-1.19%之间,每月可实现增值税4.25万元-5.95万元。每年可实现增值税60万元。通过以销定采,零库存的销售模式,企业规避了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征收了税款,真正的实现了双赢。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以销定采。零库存的销售模式的一个初步看法,也许还有很多不正确和欠考虑的地方,请各位同仁一起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