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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时,不少车主第一件事便是买保险,而且通常都是全险,诸如交强险、商业险等。然而车主或许不知道,车险格式条款鲜明反差,交强险即时生效,商业险次日生效,保险存在“真空期”。假如新车在“真空期”出了车祸,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呢?
“真空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买新车,对于车主们来说是一件开心的事情。
郑女士家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某小区。2012年“五一”前夕,郑女士在郑州市花园路一家4S店买了一辆新车,整车交付了18万元的现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办车险的费用。买保险时,郑女士一再向4S店声明,自己开车技术不太好,一定要上全险。4S店一名工作人员信誓旦旦保证:放心吧,在我们这里买车,一定让客户满意、放心。当日,郑女士向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郑女士当天上午提车,下午就出事了。那天下午,郑女士驾车回家的途中,意外与其他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郑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好在双方驾驶员都没有受伤,但双方维修车辆得花费一笔银子。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可是让郑女士不理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2年4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4日24时止。而郑女士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出险的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内,所以将不予理赔。
当天买保险,当天不能用,保险责任还有“空白时间”?郑女士感到非常不理解,自己买的可是全险,怎么还有时间限制呢!于是郑女士再三向保险公司解释,可人家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非常充分,还拿出相关的法制条文。郑女士并不是一个爱较真儿的人,郁闷的她只好自认倒霉。
当前,与郑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车主不可谓在少数,北京的张先生也是一个。不同的是,张先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2年3月13日,张先生的案子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的案子要从2011年7月5日说起。当天,张先生买了辆新车,他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责。虽然很郁闷,但张先生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也没有太犯愁。
可是,当张先生主张商业车险时,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在车辆出事故时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的。
张先生认为,买保险交费后到保险公司说的生效时间,中间有十小时是空白的,保险公司转嫁了责任,而且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又不主动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一种)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称,生效时间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张先生及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并不是双方约定,而是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这些事实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内容并且打印保单。
张先生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保险公司根本没告诉他保险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提示。
张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交强险也是在被告处同时投的,但有个特别约定,交强险是即刻生效,商业保险没约定,两个同时使用就证明它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了,强加给原告10个小时的责任,交费后10个小时是没人承担责任的。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刻生效,而商业险保险单是双方约定的生效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生效的时间。
法院对张先生的案子没有进行当庭判决。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同
据了解,车辆合格证上标注了汽车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这些号码能够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的相关车险业务。然而调查发现,在新购车辆的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了少许的改变。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而此前,交强险也是“次日生效”,即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生效。“次日生效”会出现两个时间点当中的没有保险覆盖的“空当期”,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诸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当时,保监会的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得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遗憾的是,保监会2009年3月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也就是为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对于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同样面临无保险“空当期”。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
事实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车主的意愿。车主杨先生表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一的做法,车主只是无奈接受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还有不少车主认为,买车之后,大多由4S店代办车险,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那么多条款,作为消费者,不可能一条条去看。再说,买了新车总要开回家呀,谁能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
保险公司预留“真空期”,一些消费者认为,在4S店里代办车险就应该为车主考虑到汽车保险的生效时间,应该提车当日就应该生效,不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间。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另一名保险业内人士称,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均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因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
“即时生效”背后的法律意义
事实上,国外的保险也有“真空期”,但他们有不同的解决措施。
在国外一些国家,他们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在国外,也有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保险责任如果没有正式开始,保险公司应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
但在我国,保险合同是有“真空期”的,或者叫“空白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投保人在工作时间交了钱,还要等十几个小时的空白期,而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的义务在投保人一方,该期间内发生事故投保人自己负责。
在我国,保险约定生效时间是“商业惯例”,除交强险外,其它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车主们而言,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审慎,要弄明白,保险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日期以及理赔日期并非同一时间的约定。
当前,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官司日渐增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真空期”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能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应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
刘静博士称,“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刘姓法官认为,在我国,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真空期”并不注意,相对而言,更看重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只要收益可观或保费便宜理赔方便,就会动心。尤其是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以本文张先生的案子为例,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何一个生效而一个未生效?其差别就在于张先生就交强险保险合同签订了“特别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保单即时生效,就是这条特别约定为张先生挽回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全部损失。其实,“保险空白期”并不是一个被“遗忘”的问题,只是被保险人忽略而投保人忽视掉了。消费者在买保险时注意与保险人签订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的保险,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都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调查发现,目前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少之又少。
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3月14日,经过六次修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了,新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的多项不公平的责任免除条款删除了。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新条款背后也有遗憾,比如说保险“空白期”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强制性规章,进行法律规范。
(责编:夏轩)
“真空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买新车,对于车主们来说是一件开心的事情。
郑女士家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某小区。2012年“五一”前夕,郑女士在郑州市花园路一家4S店买了一辆新车,整车交付了18万元的现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办车险的费用。买保险时,郑女士一再向4S店声明,自己开车技术不太好,一定要上全险。4S店一名工作人员信誓旦旦保证:放心吧,在我们这里买车,一定让客户满意、放心。当日,郑女士向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郑女士当天上午提车,下午就出事了。那天下午,郑女士驾车回家的途中,意外与其他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郑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好在双方驾驶员都没有受伤,但双方维修车辆得花费一笔银子。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可是让郑女士不理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2年4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4日24时止。而郑女士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出险的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内,所以将不予理赔。
当天买保险,当天不能用,保险责任还有“空白时间”?郑女士感到非常不理解,自己买的可是全险,怎么还有时间限制呢!于是郑女士再三向保险公司解释,可人家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非常充分,还拿出相关的法制条文。郑女士并不是一个爱较真儿的人,郁闷的她只好自认倒霉。
当前,与郑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车主不可谓在少数,北京的张先生也是一个。不同的是,张先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2年3月13日,张先生的案子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的案子要从2011年7月5日说起。当天,张先生买了辆新车,他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责。虽然很郁闷,但张先生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也没有太犯愁。
可是,当张先生主张商业车险时,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在车辆出事故时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的。
张先生认为,买保险交费后到保险公司说的生效时间,中间有十小时是空白的,保险公司转嫁了责任,而且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又不主动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一种)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称,生效时间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张先生及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并不是双方约定,而是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这些事实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内容并且打印保单。
张先生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保险公司根本没告诉他保险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提示。
张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交强险也是在被告处同时投的,但有个特别约定,交强险是即刻生效,商业保险没约定,两个同时使用就证明它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了,强加给原告10个小时的责任,交费后10个小时是没人承担责任的。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刻生效,而商业险保险单是双方约定的生效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生效的时间。
法院对张先生的案子没有进行当庭判决。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同
据了解,车辆合格证上标注了汽车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这些号码能够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的相关车险业务。然而调查发现,在新购车辆的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了少许的改变。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而此前,交强险也是“次日生效”,即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生效。“次日生效”会出现两个时间点当中的没有保险覆盖的“空当期”,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诸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当时,保监会的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得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遗憾的是,保监会2009年3月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也就是为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对于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同样面临无保险“空当期”。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
事实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车主的意愿。车主杨先生表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一的做法,车主只是无奈接受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还有不少车主认为,买车之后,大多由4S店代办车险,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那么多条款,作为消费者,不可能一条条去看。再说,买了新车总要开回家呀,谁能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
保险公司预留“真空期”,一些消费者认为,在4S店里代办车险就应该为车主考虑到汽车保险的生效时间,应该提车当日就应该生效,不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间。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另一名保险业内人士称,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均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因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
“即时生效”背后的法律意义
事实上,国外的保险也有“真空期”,但他们有不同的解决措施。
在国外一些国家,他们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在国外,也有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保险责任如果没有正式开始,保险公司应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
但在我国,保险合同是有“真空期”的,或者叫“空白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投保人在工作时间交了钱,还要等十几个小时的空白期,而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的义务在投保人一方,该期间内发生事故投保人自己负责。
在我国,保险约定生效时间是“商业惯例”,除交强险外,其它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车主们而言,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审慎,要弄明白,保险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日期以及理赔日期并非同一时间的约定。
当前,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官司日渐增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真空期”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能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应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
刘静博士称,“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刘姓法官认为,在我国,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真空期”并不注意,相对而言,更看重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只要收益可观或保费便宜理赔方便,就会动心。尤其是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以本文张先生的案子为例,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何一个生效而一个未生效?其差别就在于张先生就交强险保险合同签订了“特别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保单即时生效,就是这条特别约定为张先生挽回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全部损失。其实,“保险空白期”并不是一个被“遗忘”的问题,只是被保险人忽略而投保人忽视掉了。消费者在买保险时注意与保险人签订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的保险,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都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调查发现,目前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少之又少。
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3月14日,经过六次修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了,新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的多项不公平的责任免除条款删除了。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新条款背后也有遗憾,比如说保险“空白期”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强制性规章,进行法律规范。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