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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本文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征管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
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考虑到调节收入、方便征收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同时针对不同项目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不断调整,包括将新的收入形式纳入征税范围,减免税项目的变化、提高工薪项目的扣除标准等。201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减轻工薪阶层纳税人的负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指导方向。一、个人所得税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社会各群体的真实收入情况不易确定,不能完全保证纳税人实际纳税负担公平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分类征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进行征缴,其优势在于简便易行,防止税款流失。但因为没有完善的反应个人收入情况的信息系统,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不公平现象。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对比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高收入者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乃至房产、遗产等。尽管新的法规界定,个人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和房产出租的收入等(不包括遗产),但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把这些收入计入个人必须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数额。(二)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与纳税人实际负担存在差异
由于地域差异、年龄差异等会导致纳税人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生活开支的不同。如3000元的收入在西部地区算高收入,而在东部5000元收入水平下生活压力都很大。现行个税扣除额就同一类所得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如纳税人是否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三)纳税方式简单有漏洞,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实施困难
从征收方式来看,对于工薪阶层,由于有单位代扣代缴,偷税漏税基本上不可能。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多样,如一些企业主,其下属有多家企业,每家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因此税务机关也很难统计其总收入的情况;再如一些自主劳动者从不同客户取得收入,在和扣缴义务人达成默契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摸清情况。针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是主要方式,但仅靠当事人的道德,自觉完成纳税义务是不现实的,这给部分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体系一般比较成熟,纳税甚至直接影响个人信用程度。凡是按时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其在进行贷款、购物等社会生活时的信用程度就比较高。有些国家还将职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税金与社会福利按比例相联系,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相应福利。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体制正处于初期阶段,又没有形成完备的信用制度,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退休后的福利也没有关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多数人在纳税意识上主动性不高。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完善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不仅根据纳税人本人的收入,还必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真实的纳税能力,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对老年人、儿童的加计扣除,对家庭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购房贷款、租金支出等给予一定优惠。全面实现综合所得税制需要一定技术条件的支持,比如银行、税务、海关等实现计算机联网,对纳税人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社会上的交易大多采用转账结算;纳税人法律意识增强,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惩治措施等,所以国家税务部门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广。(二)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往往在中低收入人群的大力呼吁下,不定期的调整,当然在调整的过程中立法者考虑了当时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素、通货膨胀因素等,但不可否认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今后也在所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合理负税,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调整,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三)建立信息平台,加强部门合作,促进信息公开
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应有坚实完善的技术信息系统的支撑,避免出现老实人去报税,吃了亏;少数人不去报,少缴税,占了便宜的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行个人收支通过银行转账系统进行,结合纳税人个人信息码制度,税务同银行、公安、工商之间建立联网,从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在保证纳税人隐私的基础上,适当公开信息,防止偷税、漏税行为,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
[2]朱利荣.积极推进个税改革创建和谐社会[J].商场现代化,2006(14).
[3]李波.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
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考虑到调节收入、方便征收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同时针对不同项目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不断调整,包括将新的收入形式纳入征税范围,减免税项目的变化、提高工薪项目的扣除标准等。201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减轻工薪阶层纳税人的负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指导方向。一、个人所得税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社会各群体的真实收入情况不易确定,不能完全保证纳税人实际纳税负担公平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分类征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进行征缴,其优势在于简便易行,防止税款流失。但因为没有完善的反应个人收入情况的信息系统,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不公平现象。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对比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高收入者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乃至房产、遗产等。尽管新的法规界定,个人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和房产出租的收入等(不包括遗产),但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把这些收入计入个人必须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数额。(二)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与纳税人实际负担存在差异
由于地域差异、年龄差异等会导致纳税人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生活开支的不同。如3000元的收入在西部地区算高收入,而在东部5000元收入水平下生活压力都很大。现行个税扣除额就同一类所得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如纳税人是否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三)纳税方式简单有漏洞,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实施困难
从征收方式来看,对于工薪阶层,由于有单位代扣代缴,偷税漏税基本上不可能。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多样,如一些企业主,其下属有多家企业,每家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因此税务机关也很难统计其总收入的情况;再如一些自主劳动者从不同客户取得收入,在和扣缴义务人达成默契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摸清情况。针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是主要方式,但仅靠当事人的道德,自觉完成纳税义务是不现实的,这给部分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体系一般比较成熟,纳税甚至直接影响个人信用程度。凡是按时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其在进行贷款、购物等社会生活时的信用程度就比较高。有些国家还将职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税金与社会福利按比例相联系,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相应福利。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体制正处于初期阶段,又没有形成完备的信用制度,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退休后的福利也没有关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多数人在纳税意识上主动性不高。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完善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不仅根据纳税人本人的收入,还必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真实的纳税能力,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对老年人、儿童的加计扣除,对家庭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购房贷款、租金支出等给予一定优惠。全面实现综合所得税制需要一定技术条件的支持,比如银行、税务、海关等实现计算机联网,对纳税人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社会上的交易大多采用转账结算;纳税人法律意识增强,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惩治措施等,所以国家税务部门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广。(二)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往往在中低收入人群的大力呼吁下,不定期的调整,当然在调整的过程中立法者考虑了当时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素、通货膨胀因素等,但不可否认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今后也在所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合理负税,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调整,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三)建立信息平台,加强部门合作,促进信息公开
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应有坚实完善的技术信息系统的支撑,避免出现老实人去报税,吃了亏;少数人不去报,少缴税,占了便宜的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行个人收支通过银行转账系统进行,结合纳税人个人信息码制度,税务同银行、公安、工商之间建立联网,从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在保证纳税人隐私的基础上,适当公开信息,防止偷税、漏税行为,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
[2]朱利荣.积极推进个税改革创建和谐社会[J].商场现代化,2006(14).
[3]李波.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