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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部门确定了统一的专业户计算标准。即:以户为单位计算,它的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进行专业经营活动时间在60%以上;专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专业产品的商品率达到80%以上(粮食专业户商品率达到60%以上);出售产品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高出当地(县)农村平均出售收入水平的一倍以上。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方可统计为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