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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思想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遵从康德式的有关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另一方面则表现出后果论的伦理学理论,其在推进历史进程的意义上规定了我们的道德义务;但这两方面内容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张力。既然康德的那一部分内容涉及法权理论,而另一部分内容却要极力否定前者的各类可能,所以从马克思对法权的批判中便可察觉出其不足之处。在对法权与正义间的非对应性标准进行的驳斥中,马克思反对将他自己独特洞见的相关重要结论归结到人的道德动机上,他还误将法权机制批判为导致共同体瓦解的原因。不论我们面对的是“特殊的”权利还是“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