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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公司因用“双汇”做字号.被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该案已立案,原告诉称.其系国内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2004年2月,经原告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后来,原告发现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使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存在某种关联.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