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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建[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