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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儒家伦理型经济立法思想和法家权力型经济立法思想决定了中国传统经济法制的基本特征和形态。它们虽有其消极的“因子”,但自有其积极的“内核”。中国正在建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制,它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制,也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法制模式,但现代经济立法要求既要学西,也要鉴古。而鉴古即具体体现在对德法两家经济立法思想的理性分析,从中总结出本土资源的可利用性规律。因此,如何借鉴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思想和经济法制的积极“内核”,成为现代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