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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后第21个颁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省份。黑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