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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既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又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在我国,存在诉讼时效审查中的职权主义,证明责任的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使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因此,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确立诉讼时效审查时的法官不自动援引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确立被告承担诉讼时效完成的主张责任的基础上,同时确立原告承担诉讼时效未完成的证明责任,这样,既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又有利于我国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