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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我国职业病救济不足和不及时等问题非常突出。建议对职业病范围秉持开放式的态度,将因职业而造成的其他疾病尽可能多地纳入法定范围予以认定;简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将职业病认定直接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简化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途径;设立职业病保障基金,或者建立职业病救济的绿色通道,对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