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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挪用公款的方法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其性质比较明显,处理时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国营、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的处理,往往产生分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