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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疑制度为代表的供应商异议申诉制度是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供应商质疑权的行使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52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对质疑权的规定,表明了供应商可对采购环节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