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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对外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则规定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股东亦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不容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却有着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被执行股权。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对股权拍卖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出发,厘清股权拍卖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