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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利用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19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