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在政府补助处理方面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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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与披露。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收入的确认原则,对政府补助应纳所得税进行了规定。笔者主要针对会计与税收在政府补助处理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会计;税收;政府补助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115-01
  
  1 政府补助的形式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主要形式如下。
  1.1 財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资金,拨付粮食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1.2 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1.3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
  1.4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例如固定资产、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等。
  
  2 政府补助的确认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在税务处理上,应在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上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2.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汝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计入收入总额。
  2.3 返还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已确认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的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无论存在相关递延收益,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 政府补助的计量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新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但是税法没有名义金额计量的规定。
  3.1 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例如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称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的现金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同会计金额计量。
  3.2 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OL][2006-10-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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