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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机制、垄断利润、消费者福利等诸多利益的纠葛,使得反垄断法从1994年开始立法准备以来直至二次审议,仍然充满了争议和博弈。

一个月同样带宽的上网包月服务费用,北京网通公司的价格为120元,北京电信公司的价格却为99元,后者比前者的价格高出了20%多。在电信基础设施和资源占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此大的价格差异是怎样产生的?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你会选择哪家服务商呢?
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李方平律师作为消费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本打算把自己的服务商从网通公司变更为电信公司,结果却被告知他居住的地区只有网通公司能提供宽带服务。在愤懑中,李方平向法院提起了针对网通公司的诉讼,要求其将上网包月服务费用下调。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毫无理由地攫取高额利润,此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天后的北京,被成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对此法律草案的上一次审议已经是一年前的事了。而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更是经历了长达12年的立法准备过程。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凭借自己独占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人们早就怨声载道。以近年来备受非议的电信运营商来说,李方平针对北京网通的不合理垄断高价提起的诉讼代表了消费者普遍的不满情绪。
而中国两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手机单向收费问题上傲慢的态度让数亿移动通信用户有苦难言,而其自己制定的所谓实现单向收费的时间表更是缺乏基本的客观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茂林尖锐地指出,电信业本身是提供服务的,现在却成了一个垄断机构。“电信市场现在很混乱,今天一个套餐,明天一个套餐,把老百姓都搞糊涂了。”他说,“单向收费是国际通例,到现在为止,中国还不实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电话费比美国、欧洲都高。中国老百姓为什么要承受这么昂贵的电话费?”
以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和网通公司等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是国民心目中行业垄断的代表性企业。但这些企业对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好像并没有真正的热情,它们似乎更愿意通过不竞争维持各自的既得利益。
2007年2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署了一份竞争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从此不再进入对方“领地”,协议中有“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规定。显然,这些规定带有明显的限制竞争的目的。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损害了李方平们的利益。
有专家就此分析说,基于电信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这些企业的垄断是中央政府特许的,是合乎既定产业政策的、合法的垄断。在自然垄断的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引进竞争机制,来改善经营效果,但不是完全放开。反垄断法并不是像老百姓想的那样就是绝对打破垄断行业的垄断。
著名经济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就这个问题指出,这种企业在组织上的垄断是合法的,但是,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反垄断法首先不是要反那些垄断产业的垄断。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院余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可以在垄断结构上得到豁免,允许两家公司存在,但如果你通过协议分割市场,反垄断法就要对这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国外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微软公司曾经被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令一分为二,但后来微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协议,承诺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从而保持了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实际上,微软能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之一,就是要保证在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上存在适度的竞争,且微软不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并将受到制裁。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有关条款,我们所熟悉的中石油、中移动以及中国铁路等垄断企业并不会因为反垄断法的出台而遭受“打倒”的命运,只是在其经营活动上加了一道紧箍咒,也就是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将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垄断国企 该恨还是该爱?
国有垄断企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经济安全领域创造的社会财富及稳定作用,让人不得不承认它们的贡献;而作为企业的逐利冲动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又不可避免地成为一对矛盾,时常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和愤恨。对垄断国企的爱或恨似乎成了一个艰难的选择。
此次反垄断法的制定,对垄断性国企的态度也就成了一个焦点。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对垄断国企特殊保护的有关内容自然成为了一个中心话题。
实际上,要解决好对垄断国企的态度,前提是明确垄断国企的定位。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为代表、不适合市场竞争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有企业主导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反垄断的规制范围;在主权国家的范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国家特许的行业垄断也应该是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
针对这个问题,余晖指出:“我们要对市场上的行政性垄断企业进行甄别,政府没有必要在这么多的行业中举办竞争性企业并让他们逃避反垄断法的豁免。”
史际春认为,行政垄断也可能是合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或者是经过特许的、法定的垄断。所以说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这些垄断中的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要在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产业法的调整,才能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垄断法在其中所起的是一种指导、督促、辅助、兜底的作用。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史际春认为,反垄断法最主要的是要反竞争者不竞争。竞争者不竞争的最严重的表现是价格通谋,它摧毁了市场经济最宝贵、最精髓的东西。要通过反垄断法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它的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指出:“这是一部涉及利益最深最广的法律,最终的结果是一个利益的平衡。”

一个月同样带宽的上网包月服务费用,北京网通公司的价格为120元,北京电信公司的价格却为99元,后者比前者的价格高出了20%多。在电信基础设施和资源占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此大的价格差异是怎样产生的?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你会选择哪家服务商呢?
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李方平律师作为消费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本打算把自己的服务商从网通公司变更为电信公司,结果却被告知他居住的地区只有网通公司能提供宽带服务。在愤懑中,李方平向法院提起了针对网通公司的诉讼,要求其将上网包月服务费用下调。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毫无理由地攫取高额利润,此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天后的北京,被成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对此法律草案的上一次审议已经是一年前的事了。而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更是经历了长达12年的立法准备过程。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凭借自己独占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人们早就怨声载道。以近年来备受非议的电信运营商来说,李方平针对北京网通的不合理垄断高价提起的诉讼代表了消费者普遍的不满情绪。
而中国两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手机单向收费问题上傲慢的态度让数亿移动通信用户有苦难言,而其自己制定的所谓实现单向收费的时间表更是缺乏基本的客观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茂林尖锐地指出,电信业本身是提供服务的,现在却成了一个垄断机构。“电信市场现在很混乱,今天一个套餐,明天一个套餐,把老百姓都搞糊涂了。”他说,“单向收费是国际通例,到现在为止,中国还不实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电话费比美国、欧洲都高。中国老百姓为什么要承受这么昂贵的电话费?”
以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和网通公司等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是国民心目中行业垄断的代表性企业。但这些企业对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好像并没有真正的热情,它们似乎更愿意通过不竞争维持各自的既得利益。
2007年2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署了一份竞争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从此不再进入对方“领地”,协议中有“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规定。显然,这些规定带有明显的限制竞争的目的。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损害了李方平们的利益。
有专家就此分析说,基于电信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这些企业的垄断是中央政府特许的,是合乎既定产业政策的、合法的垄断。在自然垄断的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引进竞争机制,来改善经营效果,但不是完全放开。反垄断法并不是像老百姓想的那样就是绝对打破垄断行业的垄断。
著名经济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就这个问题指出,这种企业在组织上的垄断是合法的,但是,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反垄断法首先不是要反那些垄断产业的垄断。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院余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可以在垄断结构上得到豁免,允许两家公司存在,但如果你通过协议分割市场,反垄断法就要对这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国外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微软公司曾经被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令一分为二,但后来微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协议,承诺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从而保持了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实际上,微软能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之一,就是要保证在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上存在适度的竞争,且微软不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并将受到制裁。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有关条款,我们所熟悉的中石油、中移动以及中国铁路等垄断企业并不会因为反垄断法的出台而遭受“打倒”的命运,只是在其经营活动上加了一道紧箍咒,也就是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将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垄断国企 该恨还是该爱?
国有垄断企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经济安全领域创造的社会财富及稳定作用,让人不得不承认它们的贡献;而作为企业的逐利冲动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又不可避免地成为一对矛盾,时常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和愤恨。对垄断国企的爱或恨似乎成了一个艰难的选择。
此次反垄断法的制定,对垄断性国企的态度也就成了一个焦点。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对垄断国企特殊保护的有关内容自然成为了一个中心话题。
实际上,要解决好对垄断国企的态度,前提是明确垄断国企的定位。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为代表、不适合市场竞争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有企业主导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反垄断的规制范围;在主权国家的范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国家特许的行业垄断也应该是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
针对这个问题,余晖指出:“我们要对市场上的行政性垄断企业进行甄别,政府没有必要在这么多的行业中举办竞争性企业并让他们逃避反垄断法的豁免。”
史际春认为,行政垄断也可能是合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或者是经过特许的、法定的垄断。所以说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这些垄断中的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要在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产业法的调整,才能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垄断法在其中所起的是一种指导、督促、辅助、兜底的作用。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史际春认为,反垄断法最主要的是要反竞争者不竞争。竞争者不竞争的最严重的表现是价格通谋,它摧毁了市场经济最宝贵、最精髓的东西。要通过反垄断法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它的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指出:“这是一部涉及利益最深最广的法律,最终的结果是一个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