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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现了"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的法律化。具体标志是,明确了"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普遍性: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建设总分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是"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的建设主体;以"因地制宜"为法定建设原则;实行相对集中的业务管理和统一的文献资源管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总分馆发展方向和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