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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旨在了解人本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以及人本主义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价值。本文介绍了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概念,分析了《反垄断法》体现的经济法人本主义价值分别为自由、民主、正义。
关键词:经济法;人本主义论
人本主义是一个哲学概念,最早诞生于古希腊,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得到发展,这是一个与“神本”相对立的学说体系,即是超越神权统治、而突出人的存在意义与价值的理论。十九世纪出现了近代人本主义论,但主要明确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自然对于人的重要影响力。然而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同样重要,人对于自然不断施加影响并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改造自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因此马克思将人本主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强调人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与融合。到了当代,中国对于马克思人本主义有了继承与发扬,提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论。
一、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概念
对社会经济的立法是近代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产物,尽管历时不长,却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对经济立法的前提是失灵的市场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市场经济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经济人”引发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而这类竞争自身存在的内部矛盾需要国家、政府以有形和无形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整治。“经济人”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因其本质上的逐利性促进了社会财富极大的增长,推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但也导致物质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出现被物化和异化的“经济人”。马克思据此将人类发展划分为三个层次——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个性自由发展的阶段。对物的依赖是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人类存在的阶段。在被物化的经济中,“经济人”天生逐利的本性会在其内驱力下分化为强势与弱势两类相互对立二元化阵营,具有不可调和的本质矛盾。通过对经济立法而使被物化的人向人本主义转变正是经济法出现的背景,这一过程基本经过了被物化的人、人群分化、社会矛盾与冲突、重新构建、国家调整和干预、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几个阶段。
二、《反垄断法》体现的经济法人本主义价值
1.自由的价值
市场经济在发展的初期较好地体现了竞争的自由性,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始即奉行政府不干预的放任型政策,市场竞争中体现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这种无形的推动力量发挥了人类个体最大的力量,竞争自由且充分。市场竞争体现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成功的竞争是成功获利的保证,因而充分调动了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市场的开拓与发展,也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人的自由价值。在这样的市场中,人的意志自由,获取资源、争取财富全都凭借个体的能力与技术,不仅最大限度地发挥着自由个性,也为社会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社会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得到了最快最好的发展。随着时间推移,参与自由竞争的个体由于财富、技术、能力的不同产生了分化,逐渐在经济社会中出现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异。强势群体由于占据资源、物质的优势开始有能力阻止弱势群体获取利益。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到科技创新阶段,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利用垄断力量压制弱势群体的竞争,排挤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这使得社会财富被不正当的垄断手段截流,而科技创新则在非自由竞争的过程中被削弱。因此,限制垄断寡头的自由成为维护其他大多数竞争者自由竞争权利的前提,制定《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反击寡头的垄断,使压制自由竞争的行为成为非法,由此保护弱势群体参与竞争的正当权利,也是保护了真正的自由竞争。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体现了人本主义论中保护自由、促进竞争的人本价值。
2.民主的价值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表示国家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公民有平等参政、议政的权利。政治制度上的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个人无权制定决定性决策的原则;经济制度上的民主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貫穿政治上的民主思想。民主的经济也是自由的经济,在经济中讲民主就是反对集中和垄断、保护自由竞争。政治权利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会动摇民主政治,同理,经济被少数群体垄断也会扼杀民主的经济。《反垄断法》正是保护了经济的民主,对抗了经济的集中与垄断,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对象都能够享有民主权利。
3.正义的价值
法律存在同根本就是追求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制定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的正义体现在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形式上的正义;而实质上的正义则指法律保护弱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对待的内涵,尤其是社会最底层、最弱者、最不利。当社会最底层、最弱者、最不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时,法律的正义才有可能自下而上地向社会其他阶层幅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与消费是组成市场的三个基本要素,而参与市场竞争的则是生产与销售两个要素,市场竞争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则是消费。从法律保护最弱者的角度讲,《反垄断法》保护的正是处于市场竞争最末端、最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反垄断法》通过削弱寡头垄断的势力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使最弱势的消费者拥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而参与自由竞争的经济个体越多,越能够促进技术进步、科技创新、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则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享受到价廉物美的产品。由此,消费者的权益与福利才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法律则体现了根本的正义。
三、结束语
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是针对“物本主义”提出的理论,在被物化的人类社会中,由于竞争导致的分化使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激化。提出人本主义经济法理论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法中民主、自由与正义的人本价值,纠正物化的错误,回归人本的正确道路。
参考文献:
[1]李慧迪.经济法对人本主义的实现——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48-49+57.
[2]赵军.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理论剖析和实践解读——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2:88-91.
[3]杨三正.人本主义理念下的经济立法宗旨[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109-114.
关键词:经济法;人本主义论
人本主义是一个哲学概念,最早诞生于古希腊,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得到发展,这是一个与“神本”相对立的学说体系,即是超越神权统治、而突出人的存在意义与价值的理论。十九世纪出现了近代人本主义论,但主要明确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自然对于人的重要影响力。然而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同样重要,人对于自然不断施加影响并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改造自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因此马克思将人本主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强调人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与融合。到了当代,中国对于马克思人本主义有了继承与发扬,提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论。
一、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概念
对社会经济的立法是近代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产物,尽管历时不长,却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对经济立法的前提是失灵的市场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市场经济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经济人”引发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而这类竞争自身存在的内部矛盾需要国家、政府以有形和无形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整治。“经济人”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因其本质上的逐利性促进了社会财富极大的增长,推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但也导致物质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出现被物化和异化的“经济人”。马克思据此将人类发展划分为三个层次——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个性自由发展的阶段。对物的依赖是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人类存在的阶段。在被物化的经济中,“经济人”天生逐利的本性会在其内驱力下分化为强势与弱势两类相互对立二元化阵营,具有不可调和的本质矛盾。通过对经济立法而使被物化的人向人本主义转变正是经济法出现的背景,这一过程基本经过了被物化的人、人群分化、社会矛盾与冲突、重新构建、国家调整和干预、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几个阶段。
二、《反垄断法》体现的经济法人本主义价值
1.自由的价值
市场经济在发展的初期较好地体现了竞争的自由性,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始即奉行政府不干预的放任型政策,市场竞争中体现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这种无形的推动力量发挥了人类个体最大的力量,竞争自由且充分。市场竞争体现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成功的竞争是成功获利的保证,因而充分调动了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市场的开拓与发展,也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人的自由价值。在这样的市场中,人的意志自由,获取资源、争取财富全都凭借个体的能力与技术,不仅最大限度地发挥着自由个性,也为社会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社会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得到了最快最好的发展。随着时间推移,参与自由竞争的个体由于财富、技术、能力的不同产生了分化,逐渐在经济社会中出现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异。强势群体由于占据资源、物质的优势开始有能力阻止弱势群体获取利益。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到科技创新阶段,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利用垄断力量压制弱势群体的竞争,排挤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这使得社会财富被不正当的垄断手段截流,而科技创新则在非自由竞争的过程中被削弱。因此,限制垄断寡头的自由成为维护其他大多数竞争者自由竞争权利的前提,制定《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反击寡头的垄断,使压制自由竞争的行为成为非法,由此保护弱势群体参与竞争的正当权利,也是保护了真正的自由竞争。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体现了人本主义论中保护自由、促进竞争的人本价值。
2.民主的价值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表示国家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公民有平等参政、议政的权利。政治制度上的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个人无权制定决定性决策的原则;经济制度上的民主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貫穿政治上的民主思想。民主的经济也是自由的经济,在经济中讲民主就是反对集中和垄断、保护自由竞争。政治权利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会动摇民主政治,同理,经济被少数群体垄断也会扼杀民主的经济。《反垄断法》正是保护了经济的民主,对抗了经济的集中与垄断,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对象都能够享有民主权利。
3.正义的价值
法律存在同根本就是追求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制定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的正义体现在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形式上的正义;而实质上的正义则指法律保护弱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对待的内涵,尤其是社会最底层、最弱者、最不利。当社会最底层、最弱者、最不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时,法律的正义才有可能自下而上地向社会其他阶层幅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与消费是组成市场的三个基本要素,而参与市场竞争的则是生产与销售两个要素,市场竞争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则是消费。从法律保护最弱者的角度讲,《反垄断法》保护的正是处于市场竞争最末端、最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反垄断法》通过削弱寡头垄断的势力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使最弱势的消费者拥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而参与自由竞争的经济个体越多,越能够促进技术进步、科技创新、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则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享受到价廉物美的产品。由此,消费者的权益与福利才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法律则体现了根本的正义。
三、结束语
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论是针对“物本主义”提出的理论,在被物化的人类社会中,由于竞争导致的分化使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激化。提出人本主义经济法理论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法中民主、自由与正义的人本价值,纠正物化的错误,回归人本的正确道路。
参考文献:
[1]李慧迪.经济法对人本主义的实现——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48-49+57.
[2]赵军.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理论剖析和实践解读——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2:88-91.
[3]杨三正.人本主义理念下的经济立法宗旨[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10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