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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辞书中对“床”的解释大致有四种:
一为坐卧之具。如《说文》:“安身之几坐也。”《广雅·释器》:“栖谓之床。”《释名·释床帐》:“人所坐卧日床,床,装也,所以自装载也。”
二为井干或井栏。一般皆引古乐府《淮南王篇》“后园凿井银作床”为证,诗词中多作“银床”或“玉床”。此外,还有已被各个大家、学者所证实的李白诗“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为证。
三为“凡安置器物者,多名曰床。如笔床、琴床、茶床、印床”(见《中华大字典》)。如,南朝徐陵在《玉台新咏序》中说:“琉璃砚盒,终日随身;翡翠笔床,无时离手。”
四为“凡荐居物下者,多谓之床,如乘齿牙之骨日牙床,产朱砂之白石曰牙床”(《中华大字典》)。此义新版《辞源》改训为“底部”,增补“河床”“矿床”二例。
此外,“床”尚有几案(今称桌)一义,此义项在历来的字书、词书中都未列明但被樊维纲等现代学者所印证。樊先生列举了数例加以证明:
《太平广记》卷111王琦条:“又见床异珍懊,可百床。”
卷115张法义条:“录事署发文书,令送(法义)付判官,召主典,取法义前案(按即案卷),薄盈一床。”
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以上三例,或置放珍撰、酒菜,或置放文簿,其中的“床”皆是“几案”之意。
由此,我们知道,“床”共有以上五种义项。
那么,《孔雀东南飞》中的诗句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是否如注释所列为“坐具”?而“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真的是夸张写法,极言日子过得很快吗?二者究竟应如何解释呢?
笔者认为,课文下面对“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的注释很是准确。“用拳头敲着坐具”,这符合刘兰芝的婆婆作为一个老人家的形象。老人家不再活跃或者不再喜好行动,所以喜欢坐的姿势;并且在当时的情景下,一个封建家长怒斥自己的儿媳,必拿出封建家长的架势来,端正地坐在堂中更显威严,更符合当时的情形。如果将之强行理解为“几案”或者“栏杆”明显都不合适。因此,对此句的解释毋庸置疑。
而对“小姑始扶床”的注释,不仅课文下面注释为“小姑刚刚能扶着床走路”,而且注释家们历来都作此解。如北京大学季镇淮、冯钟芸、陈贻派、倪其心四位先生选注的《历代诗歌选》就是这样解释的:“床:古代坐息、卧具都叫床。扶床:指小姑还未长大,身体矮小。”由于把“扶床”都解作“扶着床走”,这样与前文焦仲卿所说的“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对照起来,就出现了疑问:一个刚刚会扶着床走路的小女孩,在二三年的时间内,就长得“如我长”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四句话就成了这篇长诗的争论之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伪附说、夸张说、语病说、虚指说四种。而课文下面的注释就是夸张说。
笔者认为这种解说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所有的注释都认为“始扶床”就是“刚刚能扶着床走”,而“二三年”就变成大人了,怎么也让人难以理解。
根据前面我们所列出的“床”的五个义项,笔者认为“小姑始扶床”中的床应为“几案”之意。几案又分为放置酒菜饭肉的(即我们今天的饭桌)和放置书墨笔砚的(我们今天的书桌)。如:
《太平广记》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又《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筋小益。”登床,谓摆放于食桌上也。
张乔《题友人草堂》:“三亩水边竹,一床琴畔书。”
王建《宫词》:“延英引对碧衣郎,江砚宣毫各别床。”
以上例中的前两例的“床”是用来放置酒菜饭肉的,后两例中的“床”是用来放置书墨笔砚的。以上各例之“床”,或放置书卷,或放置笔砚,或放置食物,亦皆几案。
而小姑扶的床应该是放置酒菜饭肉的,也就是饭桌。试想,小姑当时并不大也并不高,不比饭桌高多少,也就是刚刚能够得着桌上的饭食。但相比较坐具来说,已经比座椅高多了,所以还不至于像众多学者所注释的那样“身体矮小”。所以“共事二三年”后“小姑如我长”也就不足为怪了。由此可见,这也不是夸张的说法。我认为,此解释应该是对此句诗最合理的解释。这样,既可以和上文“二三年”统一起来而没有“长得太快”“于事理又不合”的弊病,又可与下文照应周密,使全文意义连贯,读者的疑惑顿解。
综上所述,《孔雀东南飞》中的诗句“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和“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中的床应分别解释为“坐具”和“几案”。
一为坐卧之具。如《说文》:“安身之几坐也。”《广雅·释器》:“栖谓之床。”《释名·释床帐》:“人所坐卧日床,床,装也,所以自装载也。”
二为井干或井栏。一般皆引古乐府《淮南王篇》“后园凿井银作床”为证,诗词中多作“银床”或“玉床”。此外,还有已被各个大家、学者所证实的李白诗“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为证。
三为“凡安置器物者,多名曰床。如笔床、琴床、茶床、印床”(见《中华大字典》)。如,南朝徐陵在《玉台新咏序》中说:“琉璃砚盒,终日随身;翡翠笔床,无时离手。”
四为“凡荐居物下者,多谓之床,如乘齿牙之骨日牙床,产朱砂之白石曰牙床”(《中华大字典》)。此义新版《辞源》改训为“底部”,增补“河床”“矿床”二例。
此外,“床”尚有几案(今称桌)一义,此义项在历来的字书、词书中都未列明但被樊维纲等现代学者所印证。樊先生列举了数例加以证明:
《太平广记》卷111王琦条:“又见床异珍懊,可百床。”
卷115张法义条:“录事署发文书,令送(法义)付判官,召主典,取法义前案(按即案卷),薄盈一床。”
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以上三例,或置放珍撰、酒菜,或置放文簿,其中的“床”皆是“几案”之意。
由此,我们知道,“床”共有以上五种义项。
那么,《孔雀东南飞》中的诗句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是否如注释所列为“坐具”?而“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真的是夸张写法,极言日子过得很快吗?二者究竟应如何解释呢?
笔者认为,课文下面对“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的注释很是准确。“用拳头敲着坐具”,这符合刘兰芝的婆婆作为一个老人家的形象。老人家不再活跃或者不再喜好行动,所以喜欢坐的姿势;并且在当时的情景下,一个封建家长怒斥自己的儿媳,必拿出封建家长的架势来,端正地坐在堂中更显威严,更符合当时的情形。如果将之强行理解为“几案”或者“栏杆”明显都不合适。因此,对此句的解释毋庸置疑。
而对“小姑始扶床”的注释,不仅课文下面注释为“小姑刚刚能扶着床走路”,而且注释家们历来都作此解。如北京大学季镇淮、冯钟芸、陈贻派、倪其心四位先生选注的《历代诗歌选》就是这样解释的:“床:古代坐息、卧具都叫床。扶床:指小姑还未长大,身体矮小。”由于把“扶床”都解作“扶着床走”,这样与前文焦仲卿所说的“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对照起来,就出现了疑问:一个刚刚会扶着床走路的小女孩,在二三年的时间内,就长得“如我长”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四句话就成了这篇长诗的争论之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伪附说、夸张说、语病说、虚指说四种。而课文下面的注释就是夸张说。
笔者认为这种解说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所有的注释都认为“始扶床”就是“刚刚能扶着床走”,而“二三年”就变成大人了,怎么也让人难以理解。
根据前面我们所列出的“床”的五个义项,笔者认为“小姑始扶床”中的床应为“几案”之意。几案又分为放置酒菜饭肉的(即我们今天的饭桌)和放置书墨笔砚的(我们今天的书桌)。如:
《太平广记》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又《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筋小益。”登床,谓摆放于食桌上也。
张乔《题友人草堂》:“三亩水边竹,一床琴畔书。”
王建《宫词》:“延英引对碧衣郎,江砚宣毫各别床。”
以上例中的前两例的“床”是用来放置酒菜饭肉的,后两例中的“床”是用来放置书墨笔砚的。以上各例之“床”,或放置书卷,或放置笔砚,或放置食物,亦皆几案。
而小姑扶的床应该是放置酒菜饭肉的,也就是饭桌。试想,小姑当时并不大也并不高,不比饭桌高多少,也就是刚刚能够得着桌上的饭食。但相比较坐具来说,已经比座椅高多了,所以还不至于像众多学者所注释的那样“身体矮小”。所以“共事二三年”后“小姑如我长”也就不足为怪了。由此可见,这也不是夸张的说法。我认为,此解释应该是对此句诗最合理的解释。这样,既可以和上文“二三年”统一起来而没有“长得太快”“于事理又不合”的弊病,又可与下文照应周密,使全文意义连贯,读者的疑惑顿解。
综上所述,《孔雀东南飞》中的诗句“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和“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中的床应分别解释为“坐具”和“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