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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客观上对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提出了变革与发展的要求。然而,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事由和诉讼主体——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方面面临诸多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标的、诉讼事由以及诉讼性质等方面,弥补了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缺陷,在实现环境正义、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损害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