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流押规定的解释适用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terwe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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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1条关于流押的规定放弃了《物权法》禁止流押的表述方式,但从文义上仍无法得出流押解禁的结论;试图以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证成解禁的路径则因为不满足转换理论的基本条件而难以成立.从历史和体系角度看,《民法典》第401条与《九民纪要》第71条具有明显的传承性,故前者的法律效果只能解释为:流押约定的效力未获承认,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该条的构成要件,其对以物抵债协议具有部分的适用性.在用于动产抵押时,如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其法律效果当然适用;如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根据第403条之规定其不得对抗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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