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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剂在化学工业中,特别是石油化学工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催化剂的技术研发及专利申请一直是石化领域的热点.在催化剂专利申请中,常常会出现由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例如“一种用于烯烃聚合的催化剂”、“一种用于 C5 加氢的催化剂”或“一种用于合成聚甲氧基二甲醚的催化剂”等.这类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一部分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了用途权利要求(即应用的方法权利要求),另一部分则没有修改主题名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呢?下面,笔者将从用途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