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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从事制冷元案件的一线生产,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我经过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开始正式下车间。在工作中,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我的脚。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但是公司认为我还在试用期,工伤保险还没有买,因而不同意给我工伤待遇,请问:试用期内受事故伤害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任国栋任国栋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17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适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性质。鉴于工伤不同意给你工伤待遇,你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你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公司没有为你买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你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要求工伤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而无权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从事制冷元案件的一线生产,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我经过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开始正式下车间。在工作中,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我的脚。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但是公司认为我还在试用期,工伤保险还没有买,因而不同意给我工伤待遇,请问:试用期内受事故伤害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任国栋任国栋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17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适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性质。鉴于工伤不同意给你工伤待遇,你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你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公司没有为你买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你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要求工伤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而无权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