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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两法”衔接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已初见成效。但我们发现现行的“两法”衔接机制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在运行过程仍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将试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林案件为切入点,对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涉林案件“两法”衔接进行探讨。
一、恩施州涉林案件“两法”衔接概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生态保护区内,在坐拥丰富的森林植物资源同时,州内破坏森林资源的涉林案件频发。2013年以来,我州检察机关办理了逾百件涉林刑事案件,其中职务犯罪20余件。可以说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的推动中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比林业部门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数量,在“两法”衔接的工作中,无论是案件移送率还是立案率,似乎都不太理想。
二、涉林案件“两法”衔接存在的宏观问题
笔者通过查找资料,结合恩施州本地情况,整理出“两法”衔接存在的宏观问题如下:
(一)检察机关缺少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能,主要是由国务院、最高检颁布的1部行政法规与4部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虽然这些文件对检察院的职能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规范文件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能否授予检察院这些职权,还值得商榷。
(二)地方政府甚至环保部门责任意识淡薄
实践来看,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执法监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玩忽职守、无所作为,特别是受外部“潜规则”现象影响,不敢或不愿秉公执法,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一些执法监管人员更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用以罚代刑的方式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环保部门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在遇到环保工作与当地经济利益相冲突时,仍倾向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
三、涉林案件“两法衔接”中的实体性问题
(一)涉林案件罪名认定难
一是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存在疑难。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许多盗伐行为人为了逃避惩罚,故意将盗伐行为说成是盗窃,取证认定都很困难。
二是盗伐林木罪与非法占用林地罪认定存在疑难。在实践中,毁林开垦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只是毁坏了林木,有的既毁林又非法占有木材;有的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数量较大;有的尚未达到数量较大;在认定罪名过程中,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如何定性和惩处,仍存在困难。
(二)“两法”衔接中证据转化难
在“两法”衔接中,相关案件往往是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调取和保全证据。由于行政处罚案件对证据认定标准比较宽,而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比较严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难题,为检察机关收集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的证据增加了难度。
(三)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畅
(1)参与信息共享的行政执法机关数量少。由于各部门软件及保密要求不同,平台对接困难。如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为秘密级,司法机关的信息网络为机密级。密级不同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不能在同一个平台共享。
(2)案件录入数量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共享问题上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联网单位案件录入随意性大,积极性不高。
(3)监督效果不明显。行政执法机关不愿公开、害怕公开的思想仍然存在,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规范,很多信息没有录入,对于有问题的案件选择性录入或者干脆不录入,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涉林案件“两法”衔接
(一)堅持“刑法先理”原则
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院无论从案件线索和渠道上都很难突破。因此,必须从立法上确立“刑事先理”原则,用法律确立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将案件通报或者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先行确认,之后再考虑和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及如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
(二)坚持以诉讼监督为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查处的行政案件数量特别巨大,盲目地扩张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监督职能并不科学,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通过审查批捕以及起诉等环节发现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职能过程中实施监督。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扩充案件录入信息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实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部门移送公安案件、公安不予立案案件、疑难案件等全面录入;二是规范信息录入,检察机关应与林业部门共同制定录入标准、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做到平台信息数据准确真实;三是专人负责录入。林业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设置“两法”衔接专职联络员,重点收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进行审核、录入、传输工作。
(四)定期开展联席会议
林业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交流重要执法信息,通报信息平台录入情况、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并就移送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把握现阶段涉林案件的特点、趋势,适时研究打击。联席会议还可邀请双方的业务能手参与,就涉林案件的查办取证、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等专业性问题开展双向咨询,不断统一执法标准。在遇到疑难重大违法案件时,还可通过联席会议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五)加强刑事责任追究
要扭转行政执法机关被动配合“两法”衔接的局面,检察机关必须以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对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法进行监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倒逼行政执法部门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
具体到涉林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林地征用、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生态公益林款项的发放等环节实行重点监控,对于普通涉林案件牵扯出的渎职、受贿等案件立查立办,鼓励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对涉林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以打促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恩施州涉林案件“两法”衔接概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生态保护区内,在坐拥丰富的森林植物资源同时,州内破坏森林资源的涉林案件频发。2013年以来,我州检察机关办理了逾百件涉林刑事案件,其中职务犯罪20余件。可以说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的推动中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比林业部门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数量,在“两法”衔接的工作中,无论是案件移送率还是立案率,似乎都不太理想。
二、涉林案件“两法”衔接存在的宏观问题
笔者通过查找资料,结合恩施州本地情况,整理出“两法”衔接存在的宏观问题如下:
(一)检察机关缺少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能,主要是由国务院、最高检颁布的1部行政法规与4部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虽然这些文件对检察院的职能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规范文件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能否授予检察院这些职权,还值得商榷。
(二)地方政府甚至环保部门责任意识淡薄
实践来看,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执法监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玩忽职守、无所作为,特别是受外部“潜规则”现象影响,不敢或不愿秉公执法,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一些执法监管人员更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用以罚代刑的方式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环保部门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在遇到环保工作与当地经济利益相冲突时,仍倾向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
三、涉林案件“两法衔接”中的实体性问题
(一)涉林案件罪名认定难
一是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存在疑难。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许多盗伐行为人为了逃避惩罚,故意将盗伐行为说成是盗窃,取证认定都很困难。
二是盗伐林木罪与非法占用林地罪认定存在疑难。在实践中,毁林开垦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只是毁坏了林木,有的既毁林又非法占有木材;有的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数量较大;有的尚未达到数量较大;在认定罪名过程中,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如何定性和惩处,仍存在困难。
(二)“两法”衔接中证据转化难
在“两法”衔接中,相关案件往往是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调取和保全证据。由于行政处罚案件对证据认定标准比较宽,而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比较严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难题,为检察机关收集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的证据增加了难度。
(三)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畅
(1)参与信息共享的行政执法机关数量少。由于各部门软件及保密要求不同,平台对接困难。如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为秘密级,司法机关的信息网络为机密级。密级不同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不能在同一个平台共享。
(2)案件录入数量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共享问题上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联网单位案件录入随意性大,积极性不高。
(3)监督效果不明显。行政执法机关不愿公开、害怕公开的思想仍然存在,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规范,很多信息没有录入,对于有问题的案件选择性录入或者干脆不录入,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涉林案件“两法”衔接
(一)堅持“刑法先理”原则
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院无论从案件线索和渠道上都很难突破。因此,必须从立法上确立“刑事先理”原则,用法律确立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将案件通报或者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先行确认,之后再考虑和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及如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
(二)坚持以诉讼监督为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查处的行政案件数量特别巨大,盲目地扩张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监督职能并不科学,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通过审查批捕以及起诉等环节发现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职能过程中实施监督。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扩充案件录入信息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实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部门移送公安案件、公安不予立案案件、疑难案件等全面录入;二是规范信息录入,检察机关应与林业部门共同制定录入标准、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做到平台信息数据准确真实;三是专人负责录入。林业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设置“两法”衔接专职联络员,重点收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进行审核、录入、传输工作。
(四)定期开展联席会议
林业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交流重要执法信息,通报信息平台录入情况、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并就移送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把握现阶段涉林案件的特点、趋势,适时研究打击。联席会议还可邀请双方的业务能手参与,就涉林案件的查办取证、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等专业性问题开展双向咨询,不断统一执法标准。在遇到疑难重大违法案件时,还可通过联席会议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五)加强刑事责任追究
要扭转行政执法机关被动配合“两法”衔接的局面,检察机关必须以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对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法进行监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倒逼行政执法部门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
具体到涉林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林地征用、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生态公益林款项的发放等环节实行重点监控,对于普通涉林案件牵扯出的渎职、受贿等案件立查立办,鼓励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对涉林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以打促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