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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这一黑色产业,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第三大商业活动,其触角无所不及,影响恶毒深远。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所谓的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非法所得清洗为合法所得,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洗钱;立法打击;启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犯罪分子为企图避免引起刑事法律对相关人员的追究,而掩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从未发生过改变。但犯罪分子为达到这种合法化而采取的手段却在迅速的发生变化。全球化是是一个主要因素,全球经济都在迅速的发展,但是全球化也使得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更容易通过非法军火的交易、走私、贩毒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更容易利用现代化信息和通信系统对这些"黑钱"进行清洗。这种洗钱行为的全球化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全球抵制洗钱行为的努力需要实现同步化、协调化,以弥补各个国家之间的反洗钱系统存在的漏洞。针对这种需要,很多国际组织抵制洗钱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很多组织是纯粹为了抵制洗钱而创制的。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与反洗钱有关的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毒总署关于洗钱和没收与贩毒有关的财产的法律范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反洗钱的问题,但是为后来《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并推进了国际社会反洗钱法律规范的发展。
英国是国际社会最早立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之一。这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及维持金融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8月4日,英国下院通过了一部新的反洗钱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法》。一年多之后的2003年11月28日,英国下院又通过了一部反洗钱法律文件《2003年反洗钱法规》。英国上述的两部立法对以往反洗钱法律所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洗钱犯罪的行为手段做了进一步的梳理与归类;(2)将防范洗钱犯罪的义务主体范围从传统的金融活动扩展为非金融活动;(3)明确要求对上述经营主体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必须设定防范洗钱的机制;(4)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以施加刑事责任相威吓。
美国的反洗钱行动是最早针对贩毒问题提出的。1956年,美国通过了麻醉品控制法令,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毒品问题还是难以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毒品贩运集团从贩毒中获得了大量非法收益,他们通过洗钱将非法收益合法化,以逃避追查和没收。为了打击洗钱活动,1970年美国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禁止非法资金投入合法企业,也不允许通过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获得、维持和控制合法企业",并通过《1970年银行保密法》及随后的其他法律,建立了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核心的反洗钱体系。美国是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美国在控制洗钱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涉及诸多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控制洗钱的综合的法律机制。同时,它非常重视同各国加强对银行的控制来预防、发现和打击洗钱活动。(1)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2)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3)根据1994年禁止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还必须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除了对银行客户进行反洗钱的种种控制和监测之外,美国还在涉及到银行的下述领域采取反洗钱的措施:监控和调查银行内部员工参与洗钱犯罪的管理办法;检查代理银行在业务往来中有洗钱迹象的管理办法;对承担美国银行业务清算工作的三大自动清算系统提出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的调动情况进行记录、过滤和追踪,查处洗钱活动。美国的银行普遍设有规范保障部,制订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内部监管政策,建立内部监管制度,并负责执行。
澳大利亚在国际反洗钱活动中被公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法治建设,还是在组织体系设计上,都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对洗钱活动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和全面的控制。《1987年犯罪收益法》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控制和处罚,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嫌疑人所有的交易提供全部的细节;授权各州贩毒委员会可以冻结贩毒犯罪除生活必需费用之外的财产及利息,除非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拥有的财产和不法活动无关。《1988年现金交易报告法》该法对现金交易报告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澳大利亚在反洗钱行动中,非常注重发挥金融系统的作用,它制定了严格的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报告制度。澳大利亚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所在国,它的反洗钱措施对国际反洗钱行动起到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洗钱活动呈上升势头。由于国内犯罪势头的不断增长,国际犯罪组织和不法分子的渗透进一步加剧,中国洗钱活动在数量上增长、规模上不断扩大、地域上拓广、方式上多样化和复杂化。跨境洗钱将会越来越严重,将成为中国反洗钱机构关注的重点。由于贩毒、走私、诈骗、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日益国际化,腐败分子为了逃避在国内的制裁,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境洗钱也蔓延到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跨境资金往来规模越来越大,跨境洗钱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地下钱庄将在中国的洗钱活动充当重要的角色。由于走私、逃税、非法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持,地下钱庄洗钱已经成为中国洗钱的重要渠道。
通過对几个国家的反洗钱的立法现状和行为的分析比较,对我国的反洗钱的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的几次修改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之前的4种扩展到了现在的7种,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而且这7种犯罪都是类罪名,而非具体罪名,扩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我国是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的义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面对日益凸显的洗钱问题,应该尽快采取更为全面的对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外反洗钱的经验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反洗钱方面的指引,在以下几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完善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然是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但仅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到诸多工作部门,任务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
第三,增加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建立交易报告制度。从国内外洗钱犯罪的案例看来,洗钱已经渗透到不同行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娱乐业、黄金交易商、房地产公司等。因此,为更加有效地对洗钱活动进行监控、防范和打击,必须扩大交易报告的内容和主体,完善交易制度。
第四,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我国目前没有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组织,这不仅与我国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也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为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争取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主动地位,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有关国际组织中的作用,应当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加入金融特别工作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
作者简介:牛铭姣(1988.1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法。
关键词:洗钱;立法打击;启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犯罪分子为企图避免引起刑事法律对相关人员的追究,而掩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从未发生过改变。但犯罪分子为达到这种合法化而采取的手段却在迅速的发生变化。全球化是是一个主要因素,全球经济都在迅速的发展,但是全球化也使得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更容易通过非法军火的交易、走私、贩毒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更容易利用现代化信息和通信系统对这些"黑钱"进行清洗。这种洗钱行为的全球化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全球抵制洗钱行为的努力需要实现同步化、协调化,以弥补各个国家之间的反洗钱系统存在的漏洞。针对这种需要,很多国际组织抵制洗钱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很多组织是纯粹为了抵制洗钱而创制的。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与反洗钱有关的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毒总署关于洗钱和没收与贩毒有关的财产的法律范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反洗钱的问题,但是为后来《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并推进了国际社会反洗钱法律规范的发展。
英国是国际社会最早立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之一。这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及维持金融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8月4日,英国下院通过了一部新的反洗钱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法》。一年多之后的2003年11月28日,英国下院又通过了一部反洗钱法律文件《2003年反洗钱法规》。英国上述的两部立法对以往反洗钱法律所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洗钱犯罪的行为手段做了进一步的梳理与归类;(2)将防范洗钱犯罪的义务主体范围从传统的金融活动扩展为非金融活动;(3)明确要求对上述经营主体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必须设定防范洗钱的机制;(4)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以施加刑事责任相威吓。
美国的反洗钱行动是最早针对贩毒问题提出的。1956年,美国通过了麻醉品控制法令,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毒品问题还是难以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毒品贩运集团从贩毒中获得了大量非法收益,他们通过洗钱将非法收益合法化,以逃避追查和没收。为了打击洗钱活动,1970年美国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禁止非法资金投入合法企业,也不允许通过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获得、维持和控制合法企业",并通过《1970年银行保密法》及随后的其他法律,建立了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核心的反洗钱体系。美国是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美国在控制洗钱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涉及诸多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控制洗钱的综合的法律机制。同时,它非常重视同各国加强对银行的控制来预防、发现和打击洗钱活动。(1)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2)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3)根据1994年禁止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还必须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除了对银行客户进行反洗钱的种种控制和监测之外,美国还在涉及到银行的下述领域采取反洗钱的措施:监控和调查银行内部员工参与洗钱犯罪的管理办法;检查代理银行在业务往来中有洗钱迹象的管理办法;对承担美国银行业务清算工作的三大自动清算系统提出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的调动情况进行记录、过滤和追踪,查处洗钱活动。美国的银行普遍设有规范保障部,制订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内部监管政策,建立内部监管制度,并负责执行。
澳大利亚在国际反洗钱活动中被公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法治建设,还是在组织体系设计上,都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对洗钱活动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和全面的控制。《1987年犯罪收益法》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控制和处罚,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嫌疑人所有的交易提供全部的细节;授权各州贩毒委员会可以冻结贩毒犯罪除生活必需费用之外的财产及利息,除非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拥有的财产和不法活动无关。《1988年现金交易报告法》该法对现金交易报告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澳大利亚在反洗钱行动中,非常注重发挥金融系统的作用,它制定了严格的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报告制度。澳大利亚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所在国,它的反洗钱措施对国际反洗钱行动起到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洗钱活动呈上升势头。由于国内犯罪势头的不断增长,国际犯罪组织和不法分子的渗透进一步加剧,中国洗钱活动在数量上增长、规模上不断扩大、地域上拓广、方式上多样化和复杂化。跨境洗钱将会越来越严重,将成为中国反洗钱机构关注的重点。由于贩毒、走私、诈骗、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日益国际化,腐败分子为了逃避在国内的制裁,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境洗钱也蔓延到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跨境资金往来规模越来越大,跨境洗钱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地下钱庄将在中国的洗钱活动充当重要的角色。由于走私、逃税、非法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持,地下钱庄洗钱已经成为中国洗钱的重要渠道。
通過对几个国家的反洗钱的立法现状和行为的分析比较,对我国的反洗钱的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的几次修改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之前的4种扩展到了现在的7种,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而且这7种犯罪都是类罪名,而非具体罪名,扩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我国是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的义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面对日益凸显的洗钱问题,应该尽快采取更为全面的对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外反洗钱的经验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反洗钱方面的指引,在以下几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完善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然是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但仅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到诸多工作部门,任务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
第三,增加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建立交易报告制度。从国内外洗钱犯罪的案例看来,洗钱已经渗透到不同行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娱乐业、黄金交易商、房地产公司等。因此,为更加有效地对洗钱活动进行监控、防范和打击,必须扩大交易报告的内容和主体,完善交易制度。
第四,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我国目前没有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组织,这不仅与我国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也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为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争取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主动地位,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有关国际组织中的作用,应当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加入金融特别工作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
作者简介:牛铭姣(1988.1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