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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挑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适时地强化、完善检察职能。从检察职能的法律配置看,明显存在缺位的状况,检察机关实然职能和应然职能之间存在脱节,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职能,使检察职能的运作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