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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关于电视娱乐节目低俗化的指责不绝于耳,其口诛笔伐,言之凿凿,几乎已经达到了混淆电视节目大众文化属性的程度。在这样一种场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为电视业界本身用实践所验证的一个基本认识辩护一下:即,大众文化本身就是一种“俗文化”,相应产生的电视娱乐节目作为“通俗文化”的一种形式,理应从“俗”。不俗,就没有味道,不俗,就不能引起大众的兴趣,不俗就不能让大众感受到作为所谓“上帝”的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