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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被医学称为是"极端绝症",人们一般对之谈虎色变,艾滋病人本身也极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相比于一般罪犯,涉"艾"人员犯罪的危害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是在抓捕、羁押或收监涉"艾"人员的过程中处理不当易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及对监管人员的危害。1本文探讨艾滋病犯人监管中的困境,分析产生此般困境的原因,尝试提出走出监管困境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