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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完整的法律框架下,由不同的市场化企业参与,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形成一套多层次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市场化运作的特征,既促进规模化发展,也保证了独立性。我国应尽快地建立起完备的信用法律框架,中央政府在发展初期应做好牵头与推动的工作,并在信用体制建设方面确立非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