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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当代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之一,严重影响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在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完善中国的刑事立法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迫在眉睫。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犯罪 反恐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恐怖主义犯罪一直以来就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之一,特别是“9.11”恐怖事件发生后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但我国与此相应的法制建设却明显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当前,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冲击不断加剧,世界各地的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美国全国广播公司2004年9月1日指出,“9.11”恐怖事件发生以后的三年时间,全球共发生了2929起恐怖事件,仅2004年就有1709件。伊拉克有1500人死于恐怖袭击,俄罗斯约700人,以色列350人,西班牙和菲律宾也分别死亡大约200人和100人。仅仅在2004年8月底的10天里,在俄罗斯、阿富汗、伊拉克和以色列等国,丧生于恐怖袭击的人数就达160多人,伤者无数。仅2004年8月31日一天,就有10人死于莫斯科地铁爆炸,16人死于以色列南部城市贝尔谢巴,另有12名尼泊尔人在伊拉克被杀。 目前,我国反恐形势也非常的严峻性。
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及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
(一)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
联合国、联合国附属组织及有关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主要有:(1)《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2)《反对劫持人质公约》;(3)《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4)《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6)《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7)《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8)《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9)《禁止在国际民航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10)《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1)《核材料实务保护公约》;(12)《制止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3)《直至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等。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份子,一向站在反恐怖主义的立场,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从1978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了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并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将这些公约具体化。
(二)我国的国内反恐刑事立法。
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恐怖主义犯罪,但个别条款已经蕴含了相应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1997年《刑法》从多角度体现了我国惩治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的犯罪。具体包括: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组织罪,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规定的破坏通讯设施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和材料罪,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有害性物质罪,编造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恐怖性谣言罪。还将《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刑法》第191条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中,将恐怖活动犯罪补充为上游犯罪。
三、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怖主义刑事法,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部门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反恐怖刑事立法应采用刑法修正模式,对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以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立法,同时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我国反恐的刑事实体立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性的反恐怖法。这种选择的益处在于:一是可以淡化恐怖活动的政治色彩,顺应国际上将恐怖分子与政治犯区别对待的立法潮流,有利于引渡恐怖分子。根据引渡制度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些国家对他国提出的引渡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请求予以回绝,理由就是在被请求国看来请求国要求引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政治犯,他们因此而有回绝的足够理由。二是有利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完善关于引渡和起诉恐怖分子的程序性规定等,以避免法律冲突,减少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障碍。
基于以上理由,我国目前最好的选择就是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怖立法,笔者欲从下面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立法应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
我国是坚持罪刑法定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部反恐立法首先应是一部实体法,应该对具体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处罚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关于反恐的程序立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不利于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因此,这部反恐立法其次应是一部程序法,应该对追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在对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比如在俄罗斯,侦查人员可以进入任何可疑的住宅、公司、车库等场所搜查。基于此,根据恐怖行为的极度隐蔽性特点,可以赋予司法机关在反恐案件中一定的特殊权利。再如英国的反恐怖法规定,限制疑为恐怖分子的保释权,限制恐怖嫌疑犯保持沉默的权利,允许法官在嫌疑犯拒绝回答时定罪,将拘禁恐怖嫌疑犯的时间从48小时延长至96小时。基于此,根据恐怖案件的难以侦破性,可以限制被告人的某些权利。
(二)根据我国所加入的反恐国际公约,在反恐立法中增加具体罪名。
防范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长期任务,我国作为一个反恐大国,在现有的13个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中已签署和批准了11个公约,我国正在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着世界反恐义务。但是,我國现行的刑事立法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许多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反恐行动。因此,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在制定反恐立法时,应弥补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增加一些具体罪名的规定。第一,增设危胁海上航行安全罪;第二,增设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第三,增设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三)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应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
没收财产和罚金是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它被广泛运用于财产型犯罪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其目的之一就是从经济上切断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避免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当前,恐怖主义分子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猖獗活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恐怖主义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他们可以利用掌握的金钱成就实施恐怖行为的一切条件(购买枪支弹药、招募和培训恐怖组织成员等等)。遗憾的是,翻开我国的现行刑法典,对于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具体罪名却没有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的规定,这种刑罚规定势必不可能从经济源头上杜绝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应借鉴外国立法和联合国决议的有关经验,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规定上除了主刑之外应有没收财产和罚金的附加刑规定。
(四)明确规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量刑情节。
预防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同样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而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刑法基本原则,他们既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有效追究又有利于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在反恐立法时,要根据犯罪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的处罚原则。比如,对于实施恐怖行为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对于实施恐怖行为预备且自动停止犯罪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免除處罚等等。
(五)明确规定严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网络作为一个中性的事物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无以言表,网民增加的速度之快难以想象,恐怖主义组织看到并利用了这一现象,网络成为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所以,我们应在反恐立法中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全人类公敌的今天,我国要想承担起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重任,要想赢得世界人民对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尊敬,就必须结合时代特征和本国国情,制定一部反恐刑事法律,沉重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作者:新疆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注释:
http://word.dayoo.com/gb/content/2005-09/05/content_2208958.htm.
参见黎亚薇.史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参见王立民.完善反恐立法,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学.2003年第6期.
参见张泗汉.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参见莫洪宪.〈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与我国反恐立法之构想.
参见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犯罪 反恐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恐怖主义犯罪一直以来就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之一,特别是“9.11”恐怖事件发生后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但我国与此相应的法制建设却明显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当前,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冲击不断加剧,世界各地的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美国全国广播公司2004年9月1日指出,“9.11”恐怖事件发生以后的三年时间,全球共发生了2929起恐怖事件,仅2004年就有1709件。伊拉克有1500人死于恐怖袭击,俄罗斯约700人,以色列350人,西班牙和菲律宾也分别死亡大约200人和100人。仅仅在2004年8月底的10天里,在俄罗斯、阿富汗、伊拉克和以色列等国,丧生于恐怖袭击的人数就达160多人,伤者无数。仅2004年8月31日一天,就有10人死于莫斯科地铁爆炸,16人死于以色列南部城市贝尔谢巴,另有12名尼泊尔人在伊拉克被杀。 目前,我国反恐形势也非常的严峻性。
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及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
(一)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
联合国、联合国附属组织及有关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主要有:(1)《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2)《反对劫持人质公约》;(3)《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4)《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6)《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7)《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8)《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9)《禁止在国际民航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10)《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1)《核材料实务保护公约》;(12)《制止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3)《直至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等。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份子,一向站在反恐怖主义的立场,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从1978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了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并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将这些公约具体化。
(二)我国的国内反恐刑事立法。
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恐怖主义犯罪,但个别条款已经蕴含了相应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1997年《刑法》从多角度体现了我国惩治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的犯罪。具体包括: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组织罪,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规定的破坏通讯设施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和材料罪,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有害性物质罪,编造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恐怖性谣言罪。还将《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刑法》第191条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中,将恐怖活动犯罪补充为上游犯罪。
三、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怖主义刑事法,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部门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反恐怖刑事立法应采用刑法修正模式,对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以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立法,同时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我国反恐的刑事实体立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性的反恐怖法。这种选择的益处在于:一是可以淡化恐怖活动的政治色彩,顺应国际上将恐怖分子与政治犯区别对待的立法潮流,有利于引渡恐怖分子。根据引渡制度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些国家对他国提出的引渡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请求予以回绝,理由就是在被请求国看来请求国要求引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政治犯,他们因此而有回绝的足够理由。二是有利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完善关于引渡和起诉恐怖分子的程序性规定等,以避免法律冲突,减少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障碍。
基于以上理由,我国目前最好的选择就是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怖立法,笔者欲从下面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立法应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
我国是坚持罪刑法定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部反恐立法首先应是一部实体法,应该对具体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处罚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关于反恐的程序立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不利于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因此,这部反恐立法其次应是一部程序法,应该对追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在对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比如在俄罗斯,侦查人员可以进入任何可疑的住宅、公司、车库等场所搜查。基于此,根据恐怖行为的极度隐蔽性特点,可以赋予司法机关在反恐案件中一定的特殊权利。再如英国的反恐怖法规定,限制疑为恐怖分子的保释权,限制恐怖嫌疑犯保持沉默的权利,允许法官在嫌疑犯拒绝回答时定罪,将拘禁恐怖嫌疑犯的时间从48小时延长至96小时。基于此,根据恐怖案件的难以侦破性,可以限制被告人的某些权利。
(二)根据我国所加入的反恐国际公约,在反恐立法中增加具体罪名。
防范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长期任务,我国作为一个反恐大国,在现有的13个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中已签署和批准了11个公约,我国正在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着世界反恐义务。但是,我國现行的刑事立法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许多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反恐行动。因此,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在制定反恐立法时,应弥补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增加一些具体罪名的规定。第一,增设危胁海上航行安全罪;第二,增设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第三,增设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三)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应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
没收财产和罚金是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它被广泛运用于财产型犯罪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其目的之一就是从经济上切断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避免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当前,恐怖主义分子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猖獗活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恐怖主义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他们可以利用掌握的金钱成就实施恐怖行为的一切条件(购买枪支弹药、招募和培训恐怖组织成员等等)。遗憾的是,翻开我国的现行刑法典,对于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具体罪名却没有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的规定,这种刑罚规定势必不可能从经济源头上杜绝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应借鉴外国立法和联合国决议的有关经验,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规定上除了主刑之外应有没收财产和罚金的附加刑规定。
(四)明确规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量刑情节。
预防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同样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而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刑法基本原则,他们既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有效追究又有利于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在反恐立法时,要根据犯罪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的处罚原则。比如,对于实施恐怖行为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对于实施恐怖行为预备且自动停止犯罪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免除處罚等等。
(五)明确规定严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网络作为一个中性的事物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无以言表,网民增加的速度之快难以想象,恐怖主义组织看到并利用了这一现象,网络成为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所以,我们应在反恐立法中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全人类公敌的今天,我国要想承担起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重任,要想赢得世界人民对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尊敬,就必须结合时代特征和本国国情,制定一部反恐刑事法律,沉重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作者:新疆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注释:
http://word.dayoo.com/gb/content/2005-09/05/content_2208958.htm.
参见黎亚薇.史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参见王立民.完善反恐立法,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学.2003年第6期.
参见张泗汉.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参见莫洪宪.〈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与我国反恐立法之构想.
参见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